速裁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只因为此前签过具结书就继续照原流程直接判决。法院需要审查真实意见和案件情况,依法律及2026年指导意见处理程序转换。
一、程序简化建立在真实认罪和事实清楚基础上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速裁的适用条件,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发现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责、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速裁情形,应依法重新审理。此前的程序同意不能替代庭审审查,法院仍应核实具结是否自愿、真实、合法,以及是否具备继续速裁的条件。
二、2026年意见进一步明确转普通程序情形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速裁中发现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等列明情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对于其他不宜速裁但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转为简易程序。不能把所有转换笼统理解成只是延后几天,也不能忽略争议的具体类型。
三、真实的事实异议应清楚表达
被告人应说明否认的是哪项行为、时间、金额、责任范围或其他事实,并向律师提供真实情况和能够核查的材料。对个别情节的意见与对核心指控的否认,法律评价可能不同,需要结合完整表述审查。不应为了拖延而虚构异议,也不应因担心程序改变就被迫承认自己并未实施的行为。
四、转程序并不等于已经认定有罪或无罪
程序转换是为依法展开审理,不是对最终结果的提前宣布。法院仍需依据经过审查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判。原有供述、具结和其他材料如何评价,要结合自愿性、合法性及证据规则,不会仅因转程序全部自动消失;也不能仅凭原供述就忽略新的、合理的事实或证据问题。
五、审理期限和后续准备应重新核对
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决定转为普通或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具体后续开庭安排、强制措施和诉讼权利,应以依法作出的通知和决定为准。家属可协助整理材料,但不要把新的审限当成确定释放时间;是否继续羁押还需按强制措施规则另行判断。
六、律师应围绕争议事实安排后续工作
取得程序转换信息后,核对需要补充的阅卷、会见、证据申请和庭审意见,形成能够具体解释异议的方案。若反映非自愿认罪或非法取证,应如实说明发生过程及线索,依法申请审查。对费用可重新明确后续服务范围,不能以保证程序转换后一定减轻处罚作为委托条件,最终仍取决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