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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起诉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也被指控时由谁代表公司出庭?

公司被列为单位犯罪被告,法定代表人又被指控为直接责任人员时,不能简单安排其一边接受个人指控、一边代表公司出庭。最高法刑诉解释对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产生和资格作了专门规定。公司应先核对起诉书指控的人员、候选人的实际职责及是否负有作证义务,再形成合格的代表安排。

先按法定顺序选择合适人员

刑诉解释第336条规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这些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由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候选人自己也被指控为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不能按这一途径担任。

谁职务最高、谁最熟悉业务,并不是唯一判断标准。财务负责人、项目经理虽然方便说明业务,也可能是指控对象或重要证人;普通员工不必然不合适,但必须核对其实际参与和证人身份。应把人员名单与指控、证人情况一并审查,而不是开庭前临时挑一位能够请假的同事。

内部难以确定时依法委托单位外人员

按照上述规则仍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第336条允许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人员担任。公司应如实说明内部候选人不适任或不能出庭的原因,准备委托和身份材料,交办案机关核验。不能为了保留某名关键证人当代表,就让其隐瞒知道的案件情况。

诉讼代表人与辩护人不能违规兼任

同一条明确,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因此,已经担任该公司辩护律师的人,不能因为熟悉案情就顺便兼任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担任被指控直接责任人员的辩护人,也不能这样兼任。不同职责应由符合条件的人员分别承担。

代表公司出庭不等于个人当然担责

第338条规定,单位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他代表单位参与程序、表达单位意见,而单位和自然人是否构成犯罪、应承担何种责任,仍须依据具体事实、证据及法律认定。不能因被选为代表就推定个人有罪,也不能借担任代表的名义回避其本人依法应接受的调查。

公司聘请了辩护人,也不意味着诉讼代表人可以缺席。依第337条,法院应通知代表人出庭;代表人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规定了可以拘传的处理;其他人员不出庭的,则应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是否存在客观障碍,应及时说明并提供材料。

开庭前围绕身份和公司事实准备

  • 核对公司名称、住所、登记变更及起诉书中被告单位信息,准备代表人的任职、委托、身份和联系方式等资料。
  • 说明代表人是否参与相关业务、是否被指控以及是否有作证义务。发现新的身份冲突时,及时报告并申请依法调整。
  • 整理涉及单位的决策、审批、业务履行和财产材料,区分本人亲历、公司记录记载及尚需核实的内容,不把不清楚的事项说成确定事实。
  • 与单位辩护人核对程序安排、拟提交材料和争议焦点。公司意见与涉案个人意见可能不同,应分别依据事实形成,不能要求所有人员统一口供。

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原因、新的委托和联系资料,并做好已收文书及开庭安排的交接。资格核验、文书送达和实际到庭是相互衔接的工作,不能只完成一份委托书就认为出庭准备已经全部结束。

法律依据: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5—339条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