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发现一辆涉案车辆、一笔被冻结资金没有写进财物处理内容,不能只向执行人员说再加进去。应先弄清是判决附件没有拿全、发现了可供执行的新财产,还是原裁判对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作出了错误认定或遗漏认定。不同问题涉及执行与审判的不同职责,材料和请求也应分别准备。
先取得完整判决及财物清单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6条要求涉财产裁判内容明确、具体;财物或被害人人数较多时,可以概括写明并另附清单。因此,判决正文没有逐项列出某笔款,不等于法院没有处理。应先核对一审、二审生效文书、所附清单以及是否已有补正裁定,确认最终生效的具体内容。
还要看该财物由谁保管、是否随案移送、裁判要求如何处置以及是否已经发还。侦查阶段的扣押或冻结证明能够说明采取过措施,但本身不等于最终权属和返还对象已经确定。只凭一张扣押清单,不能直接要求执行部门按照报案时的全部主张付款。
三类问题提出不同请求
- 判决已经明确追缴或责令退赔,后来发现可供执行的账户、车辆等线索:向执行法院提交具体财产线索,由法院核实并依法处理,重点是执行既有判项。
- 认为查封、扣划、处置等执行行为违法:明确所争议的执行行为、时间和理由,依法提出相应执行异议,重点是执行活动本身。
- 认为原刑事裁判把某财物错误认定为赃款赃物,或者本应作出该项认定却未认定:争议指向裁判内容,需适用与审判纠正衔接的规则,不能要求执行人员自行改判。
同一项财物可能同时涉及几个问题,应将事实分别写明。把材料统一命名为退赔申请,不会使所有争议都变成执行部门能够直接解决的事项。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还应适用相应民事执行规则,也不能不分裁判类型直接套用。
赃款赃物认定遗漏有明确衔接规则
依上述规定第15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提交入口可以是执行法院,但不意味着执行法官有权直接增加或改变原刑事裁判的实体认定。能否补正,要根据原裁判和争议实质判断;涉及实质审理问题时,不能把补正当作免除审查的快捷方式。对全部犯罪事实、退赔范围等另有争议,也不能仅凭第15条就保证通过一份补正裁定解决。
书面材料指出遗漏的具体位置
建议列明生效案号、执行案号、申请人身份、争议财物的名称和可识别信息,逐项对照原裁判主文及附件,说明认为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具体位置。附上权属、资金流转、购买及移送扣押等相关材料,并注明哪些已经在原案提交、哪些是后来取得。主张返还财物时,还应说明自己与该财物的权利关系,不能只有钱是我的这一结论。
提交后确认承办部门和后续路径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原则上由第一审法院执行。提交后可保留收件记录,核对材料由哪个部门处理、有无需要补充的事项,以及法院采取的是执行核实、移送审判部门补正还是告知其他救济途径。后续如收到处理文书,应根据其中具体内容及告知事项评估救济,不能把不同异议路径的期限和程序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