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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刑事自诉中提出反诉,自诉人撤诉后反诉还审吗?

刑事自诉案件里,原被告提出对方也实施了犯罪,不一定就是依法成立的反诉;但反诉符合条件并被纳入审理后,原自诉人撤诉,也不能当然使反诉一并结束。最高法刑诉解释第334条明确,自诉人撤诉不影响反诉案件继续审理。因此,双方谈和解或一方准备撤诉时,应分别确认原自诉和反诉的处理状态。

刑事反诉必须满足三个方面

第334条允许告诉才处理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案件还必须属于该解释第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范围。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能因为双方存在矛盾而相互反诉。

例如,一场冲突引发的自诉中,被告人主张原自诉人同样实施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伤害行为,需要把具体行为及证据说清。这只是说明关联性如何审查,并不意味着相互受伤就必然构成双方犯罪。行为性质、责任条件和证据是否充分,仍须分别判断。

区分反诉、抗辩和无关请求

如果被告人只是说我没有打人、是对方自己摔伤,这是针对原指控的抗辩;如果要求原自诉人赔偿一笔与案件无关的借款,也不因此成为刑事反诉。针对案外人的新指控,或者属于应当通过公诉程序处理的事项,应当另行判断适当渠道,不能一律放入当前自诉案件。

反诉有自己的事实、证据和请求

准备反诉材料时,可参照自诉案件的要求整理身份情况、被指控的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所涉罪名及请求,并列明证据名称、来源和拟证明事项。尤其应说明反诉行为与原案的联系,不能只写一句对方诬告我、请求反诉。原自诉最终不成立,也不直接证明原自诉人另行构成犯罪。

  • 将两个方向的行为分开列时间线,明确谁在何时实施了什么,而不是把双方争吵和损伤混成一段叙述。
  • 对视频、聊天、就诊和鉴定等材料保留完整来源,标出各自证明哪一个争点,不能只提交有利于一方的剪辑。
  • 区分亲眼看到的事实、转述和推测,说明相关证人与双方的关系,避免用人数代替证据质量。
  • 核对反诉是否已经被法院纳入审理,保存提交记录和有关文书。口头表示想反诉,与法院依法审查后的程序状态不同。

原自诉撤回,反诉中的身份仍存在

反诉依法与自诉一并审理,是为了处理相互关联的争议,并不意味着反诉依附于原自诉而随时消失。原自诉人撤诉后,仍可能作为反诉中的被告方参加审理,不能因此停止接收文书或者拒绝按通知到庭;原被告人在反诉中则承担相应自诉人的诉讼责任,仍须支持自己的指控。

如果双方都希望通过和解解决,应在合法、自愿前提下明确协议分别涉及哪一项指控、哪一项赔偿以及由谁提出何种程序申请。只写甲撤诉、双方不再追究,却没有处理已经存在的反诉,容易对结案范围产生争议。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规定,是否准许撤回,也要由法院依法审查,不能仅凭双方私下签字认定已经结束。

收到反诉材料后,先核对范围再答辩

应逐项检查对方指控的是否是自己、是否与原案有关、是否属于可以反诉的案件范围,并对事实和证据分别回应。认为不符合条件时,应提出具体理由;即便提出了程序异议,也要关注法院后续通知。涉及两项指控的证据可能共用,但原案中有利于自己的某一事实,不一定能够回答反诉中的全部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316—319条、第329条及第334条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