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不能只看合同、发票、货物和资金在表面上是否对应。应先查真实业务及依法抵扣的基础,再核实开票、收票和申报人员的认识与行为,最后分别计算虚开税额及税款损失。形式齐全不等于交易真实,有实际经营也不等于所有取得的发票都可以抵扣。
对重庆企业及涉案财务人员而言,律师审查的起点是具体交易和完整税务资料。不能仅因公司被税务机关核查就推定已经构成犯罪,也不能认为补税后刑事问题自然消失。
一、先确定查的是哪种发票、哪一种行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功能、对应罪名和数额规则不同;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应当核对发票种类和用途这一要求。需要列明开票主体、受票主体、所属期间、品名或服务、金额、税额、红冲情况及申报使用记录,避免把整家企业所有发票归为一类。
还要区分被调查人被指实施了什么:为他人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介绍开具,或者帮助操作账户和资料。仅使用“经手发票”这一说法,无法准确反映谁决定交易、谁安排走账、谁知道业务情况和谁从中获利。
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涉及无实际业务、有业务但超出对应应抵扣税额、对不能抵扣的业务虚构交易主体以及非法改动相关电子信息等情形。因此,不能把案件简单压缩为“有货就无罪、无货就一定按本罪处理”。
二、真实交易应当怎样证明,而不是补齐一套纸面材料?
货物交易:从询价采购、货源形成、交付运输、验收入库、后续销售或实际消耗逐段核实。合同记载的数量是否符合仓储容量,运输时间是否与收货记录对应,同一批货有没有被重复用于解释多组发票,都应有可查材料。
服务交易:没有物流并不反常,应转而核对人员投入、工作过程、阶段成果、交付验收与服务对象。例如咨询、技术或推广服务,应能够说明具体做了什么、由谁完成、成果交给谁,而不仅是一份笼统的“服务已完成”证明。
多方交易:采购人、付款人、收货人或开票主体不一致时,应查代理、委托、代付等关系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关开票和抵扣规则。第三方交货或代付可以有商业原因,但仅有事后说明、缺少实际业务依据时,不能当然采信。
整理材料应保留原始版本和形成时间。真实业务资料不全,可以说明缺失原因并提出依法调取线索,不能倒签合同、补造物流或者用虚假验收单去“修复四流一致”。
三、发现资金回流,应当追问哪些具体问题?
先明确所称回流是哪笔钱、经谁控制的账户、在什么时间返回何处,再追查返还依据。销售退款、返利、真实债务清偿与扣除开票费用后返回款项,在交易背景和证据上并不相同,不能只根据转账先后或金额接近作结论。
- 核对交易缘由:返款与退货、折价、解除合同或其他债务是否对应,有无同时形成的业务记录。
- 核对实际控制:名义账户持有人与使用人是否一致,谁提出划款指令,谁掌握支付工具。
- 核对所留费用:对按票面金额或税额比例收取的费用,查明约定内容与真实服务,不能只因发票写“咨询费”就认可。
- 核对资金来源:开票前垫资、资金短时间循环和最终去向是否能相互解释,避免将同一笔钱反复流转误算成多次独立交易。
对于相关聊天和电子台账,应同时保留上下文、附件及来源。只有截取的转账图片,往往难以核实账户身份和完整链条;可参阅刑事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方法。
四、票面金额、虚开税额和税款损失,必须分开核算
票面金额及价税合计反映交易记载,虚开税额用于相应定罪量刑判断,税款损失则需要结合实际申报抵扣等情况认定。三者不能直接相互替代。看到一张大额发票,不能将价税合计直接当成虚开税款数额。
按照2024年解释,虚开税款十万元以上进入相应入罪数额标准,五十万元、五百万元分别对应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解释还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使用这些数字前,必须先确认行为性质和计算口径,不能只按金额自动给出刑期。
同一购销业务名义下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解释要求按其中较大数额计算,应当核对是否确属同一业务,避免简单相加。每笔发票还应标注是否申报、是否实际抵扣、何时转出或红冲、是否补缴及对应凭证,区分“未曾造成损失”与“造成损失后已挽回”。
税务处理结论是重要材料,但仍需查看计算明细、事实依据和适用期间。对上下游多个主体牵涉同一税款的,应查清对应关系,不应把一个主体的未缴税款未经说明全部归到另一主体名下。
五、没有骗抵目的且没有相应损失,怎样审查?
2024年解释对为虚增业绩、融资或贷款等目的,既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又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情况,规定不以本罪论处。这里包含主观目的和客观损失两个方面,不能只提出其中一项,也不能将“不按本罪处理”理解为所有行为都合法。
证明目的应核对业务方案、内部指令、融资资料、申报行为、所收费用及下游使用情况。声称只为融资,却事先协助对方以虚假业务抵扣税款的,需要结合实际行为重新评价。发票尚未被抵扣,也不能单靠这一结果就推定始终没有骗抵目的。
对补税、退缴和税款追回应保留准确日期、金额和税款所属期。补救可能影响损失和从宽评价,但不能将案发后补缴改写成从来没有税款损失,更不能给出“补齐税款就撤案”的保证。
六、为什么还要辨别逃税与骗取税款?
最高法2025年发布的涉税犯罪典型案例中,郭某、刘某案经二审结合应纳税义务和行为目的,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逃税罪。另一起陈某某案则涉及无真实交易、走账获取进项发票并帮助骗取税款,被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两案说明,不能只看是否使用了虚开发票这一手段,还应查明税款如何减少以及当事人具体意图。它们不意味着所有实体企业收取虚开发票都只能构成逃税,更不意味着经营主体不同就自动适用不同罪名。需要比较自己的业务、税务申报和人员参与情况。
不同罪名的追责条件并不相同。逃税相关补税处理规定有适用范围和前提,不能未经定性就搬到虚开专用发票案件中使用。涉嫌其他发票犯罪或骗取出口退税的,也应分别核对对应规则。
七、老板、财务、采购和中间人如何分别判断责任?
可以按人员制作职责与证据对照:实际决策事项、接触过的业务材料、指令内容、操作权限、参与期间及所得报酬。法定代表人不因登记身份就当然证明了解全部业务;财务人员也不因“按老板要求操作”就必然免除责任。
对采购人员,要核实其知道的是货物采购还是购买发票;对介绍人,要核实介绍真实交易还是明知无业务而撮合开票。人员供述与合同、聊天、系统权限和银行记录应交叉核对,不应仅用共同在一家公司任职来证明共同故意。
企业层面的行为与个人责任需要分别分析。判断构成单位犯罪后,仍须确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把全部员工纳入同一个责任结论。参与时间较短或只涉及部分业务的,也要准确界定其行为范围。
八、接受调查前后,优先整理哪些材料?
- 取得并核对检查、调取或刑事程序文书,区分当前阶段和被要求说明的具体发票。
- 导出原始发票清单、账务及申报记录,按交易建立索引,标明尚缺材料和保管人。
- 把真实业务凭证、资金流向及税务处理分别整理,再通过编号连接,保留原件和电子来源。
- 对数额计算、目的判断或人员责任提出逐项意见,说明对应证据,而不只提交一份概括性的公司情况介绍。
- 依法处理停开、纠正申报或补缴等事项,保存办理凭证;未经核实不作虚假说明,不删除聊天和账册。
主要来源:“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法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交易的具体税率、抵扣资格与处理程序,须结合业务类型及发生期间适用的税收规定另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