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危险驾驶罪律师如何审查醉驾案件?血样提取、检验程序与量刑情节

醉驾案件不能只拿血液酒精含量与某个数字比较,就直接判断是否起诉、能否缓刑。律师审查需要把驾驶事实、道路和车辆属性、血样来源、提取封装、送检保管、鉴定过程及从重从宽情节连成完整证据链。提出程序异议,应指出具体矛盾及其影响,不能承诺“找到一个签字问题就能撤案”。

本文讨论普通机动车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审查。造成严重后果、涉嫌其他犯罪或涉及特殊车辆属性的,还需另外分析。程序权利的行使不意味着可以拒绝检查、找人顶替或事后编造饮酒经过。

一、血检之前,先确认驾驶事实和道路属性

首先查明谁在驾驶、何时驾驶、行驶到哪里以及如何被发现。车辆登记在谁名下,与实际驾驶人是谁并不是同一问题;停车后在车旁被发现饮酒,也需与监控、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及本人供述结合。对驾驶时间有争议时,应寻找可以对应到具体时点的停车记录、监控或其他客观资料。

2023年四部门醉驾意见对单位、校园、小区等区域内路段的认定,强调公共性及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不能仅以“在小区里面”断言不属于道路,也不能仅凭有一道门就否定公共通行。机动车属性有争议的,应核对车辆资料和必要的鉴定材料,不宜只按外观或销售名称判断。

二、呼气检测与血液鉴定分别证明什么

意见规定,认定是否醉酒主要依据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呼气检测结果、仪器标定资料及检测过程同样需要入卷审查;意见另对达到相关标准后在提血前脱逃、找人顶替等特殊情形作了规定,因此不能写成“没有抽血就绝对无法认定”。

遇到呼气值与血检值不同,先核对检测时间、单位、仪器记录和对应人员,再判断是否需要专业解释。两次检测并非同时进行,数值不一致不自动证明造假,也不能由律师自行套用网上代谢公式反推驾驶时数值。对检验方法或差异原因有疑问,可围绕原始记录和技术依据提出具体问题。

三、用时间线核对提取、封装和送检

环节重点材料需要对应的问题
现场检查执法记录、检测记录、到案经过时间、地点、驾驶人与检测对象是否一致
血样提取和封装提取笔录、编号、照片及全程录音录像抽取对象、样本标记与签字记录能否对应
保管和送检交接记录、委托书、检材接收登记谁保管、何时交接、接收时状态怎样
鉴定及告知鉴定文书、制备检测录音录像、通知材料样本与委托事项是否对应,是否依法通知

四部门意见要求提取和封装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进行标记编号。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注明,不能仅因本人没有签名就断言鉴定无效。核查时应看卷内是否记录原因、录像能否印证,以及提取人、封装人和样本信息是否一致。

现场没有看到送检,并不等于没有送检记录。应比较提取笔录、送检委托与机构接收材料的时间,辨别空缺、笔误或无法解释的断点。对保存条件有疑问,应要求对应规范、记录和必要专业说明,不要凭想象认定样本必然变质。

四、期限从哪个节点开始计算

依四部门意见,血样应及时送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送检的,应按规范保管,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送检。鉴定机构应在收到血样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通知或送交委托单位;办案单位将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规定的相关人员。

这三个期限起点不同,不能把抽血当天直接作为所有期限起算点,也不能把工作日一律算成自然日。整理材料时分别记录实际提取、送达接收、意见出具、办案单位收到和向当事人告知的日期。超过相应期限时,继续审查原因、保存情况和法律后果,不能只做日期减法后宣布证据作废。

五、鉴定审查要看原始过程和资格范围

需要核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格、业务范围、委托事项、采用方法与技术标准、样本编号、签名盖章以及意见是否明确。技术标准应以案发和鉴定时适用的版本为基础核验,不能仅将某篇旧文章中的标准编号复制到异议书中。对关键检测过程有争议时,问题应具体到哪个样本、哪项记录、哪处矛盾。

例如提取笔录上的样本编号与鉴定文书不同,先确认是否存在内部编号转换及对应记录;若能够完整追溯,不能只因两套编号外观不同否定鉴定。若无法说明样本来自何人,或检材确已污染到不具备鉴定条件,则触及证据可靠性,不能用一句“操作正常”代替说明。专业问题必要时应通过依法申请鉴定人说明、出庭或者其他法定程序审查。

六、瑕疵能否补正,与鉴定能否采用一起判断

四部门意见第九条对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送检或出具意见不符合时间程序,以及鉴定录音录像等瑕疵设置了补正或合理解释规则:能依法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的应排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另对样本来源不明、污染、对象不一致、资格与程序等问题规定了鉴定意见审查要求。

提出异议时,可以用“发现的问题—依据材料—可能影响—请求核查事项”的顺序。比如卷内缺少某段提取录像,就说明缺少的时间段及其涉及的关键过程,要求核对是否另有保存并依法调取。补充一份说明不等于当然完成合理解释,也不能因为首次阅卷暂未看到某份材料就认定该材料从未存在。

是否排除某项证据,应由办案机关依法审查;某项鉴定意见不被采用后的案件结果,还需结合其他证据和证明标准确定。不能把程序异议包装成固定成功率,更不能教当事人调整口供去迎合记录中的空缺。

七、数值之外,逐项审查处理情节

是否发生事故、责任大小、有无逃逸、驾驶资格、道路环境、乘客及车辆用途、既往处理记录、驾驶距离和目的,都可能影响案件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与刑事责任应结合证据分析,不能仅以已经赔钱就排除其他责任;认罪认罚也不是免除对证据审查的理由。

四部门意见规定了显著轻微、犯罪情节轻微和缓刑等不同处理条件,适用前提并不相同。“不满一百五十就一定不入罪”忽略了相关从重情节与综合判断,“取保候审就代表一定缓刑”也不成立。刑事处理与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后果须分别核对,不起诉并不当然意味着驾驶资格恢复。

八、当事人与家属先准备哪些材料

按实际发生顺序整理通知书、鉴定意见、强制措施文书、事故材料以及本人能合法取得的相关记录。记不清的事情应如实说明,不要在家属之间商量一个统一版本。存在就医、代驾安排或紧急情况的线索,保留原始记录,由律师判断其与案件事实和处理条件的关系。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诉讼阶段依法会见、了解案情和阅卷,将发现的问题形成可核查的书面意见。傅佩伦律师的刑事业务方向可用于危险驾驶案件的材料分析。任何处理建议均应建立在真实材料之上,不能以“熟悉流程”为由承诺撤案、不起诉或缓刑结果。

法律依据与核验入口

四部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重点核对第四条至第九条及刑事处理部分,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核对鉴定意见审查与认定。本文不替代阅卷后的个案辩护意见。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