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取保候审申请为什么没有通过?决定机关重点审查哪些条件和证据?

取保申请未获准,下一步应先弄清决定针对的具体条件与风险,再判断事实有无变化、材料能否补足。反复提交相同申请、增加家属签名,通常不能解决原来的证据问题。不同意取保也不是有罪判决,更不是以后永远不能变更强制措施。

本文聚焦申请未获准后的处理。首次申请所需基本条件,可先参阅取保候审条件与保证方式。无论案件在重庆哪个区域办理,都应以当前承办机关、诉讼阶段和实际材料为准,不能依据所谓“某地成功率”判断个人结果。

先核对:谁收到申请,针对哪一种强制措施

家属应保存申请文本、附件目录、提交日期及收取凭证,确认是向有权处理当前案件的机关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还是仅作咨询。承办机关已经发生变化,却仍把材料交给上一阶段人员,可能导致家属误解处理进度。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关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的应告知并说明理由。这是作出决定的期限,不是申请三日后自动释放,更不是交给任意窗口就开始计算所有程序期限。

应核对回复针对的申请及事实时间。如果只听到口头说明“暂时不行”,可依法确认是否已经形成决定、不同意的具体理由以及材料是否完整收取。不能未经核实把“尚在核查”与“已经拒绝”视为一回事,也不应将理由说明理解为必须公开全部侦查秘密。

把“不符合条件”拆成可以回应的问题

取保候审需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不能只论家庭困难。有的案件争议在可能判处的刑罚,有的在再犯罪、串供、毁灭证据或逃跑等社会危险性,有的在严重疾病及生活自理状况,有的在保证和执行条件。逮捕条件、应当逮捕情形及原来违反取保规定的事实,也可能影响判断。

准备补充意见时,可将已经说明的拒绝理由逐项编号,分别列出争议事实、原材料不足、新材料及请求核查事项。若目前无法获知明确理由,应如实记录信息限制,不能自行编造办案机关的判断。

原申请的薄弱处补充材料可以回答什么仍须注意
仅称没有串供风险相关人员是否到案、核心证据是否固定、本人仍有何种控制权限不由家属联系证人验证或要求统一陈述
只写身体不好当前诊断、治疗、自理能力及羁押条件下的实际影响既往病历不能自动证明目前不宜羁押
只交房产证实际居住、可联系性、执行安排与到案配合情况有房并不当然排除逃跑或其他风险
仅称是家庭支柱未成年人的实际照护、是否唯一抚养人及替代安排收入贡献与法定审查条件不能混同
写已赔偿但无凭证款项支付、接收主体、协议及真实谅解范围退赔不是向办案机关购买取保资格

哪些变化值得提出,哪些只是换一种说法

新的客观情况包括重要证据固定、关键事实或责任范围出现有依据的变化、赔偿履行、身体状况明显改变等。这些事项可能影响风险和羁押必要性,但需要真实材料支撑,也不保证必然获准。

例如原申请只说“公司会继续经营”,补充申请可以说明涉案业务是否停止、账户及印章控制如何调整、本人是否仍能接触相关证据。应依法保存调整记录,不能借整改毁损原始资料。公司实际需要本人经营,是相关背景,仍不能替代对具体风险的回应。

再如原来有未到案人员,后来到案并不意味着所有串供可能自然消失;应进一步核查与本人的联系、待核实事项和已经固定的材料。把“案子拖得久”改写为“已经关了很久”,也不是新证据。确有法定期限问题,应另行核对强制措施、延长、重新计算和阶段移送文书。

逮捕以后,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应审查继续羁押是否必要。2023年《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对此作了细化。这个程序关注当前是否需要继续羁押,不要求先证明原逮捕一定错误,也不能与拘留期间的一般取保申请混为一谈。

按2023年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审判阶段收到有关申请或建议,应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变更建议;审查起诉阶段收到申请或建议,原则上在三日以内决定是否释放或变更。病情鉴定等专门审查和听证等规定期间不计入相应审查期限。不能将这些不同节点合并成“提交后十天必放”。

侦查和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提出的是相应建议,承办机关还需依法处理并反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决定。依申请开展的审查办结后,应将结果及有关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时可明确所依据的新情况,保留提交与收到结果的记录。

原2016年羁押必要性审查试行规定已被2023年规定废止,不能继续按旧文件中的承办部门或立案审查流程机械准备材料。对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等情况,应依据现行规则提出,不能把“应开展审查”直接写成“必定批准取保”。

再次申请怎样写,才能让新材料与原理由对应

可将申请控制在清晰、可核查的结构:首段写明案件、现行措施、申请事项和当前承办机关;随后说明上次申请及回复;主体按拒绝理由逐项回应;最后列出可执行的保证与配合方案、证据目录。主张无罪或事实有重大疑问的,应具体指出影响强制措施判断的证据,不能只有结论性口号。

附件编号宜与正文一一对应。诊疗材料标明日期与机构;居住和工作材料说明真实性;退赔凭据注明收取主体与对应事项。原始材料与复制件分开保管,对无法自行取得的资料提出明确调取请求,不要求家属冒险进入侦查取证活动。

再次申请没有统一的“必须等一个月”规则,但不意味着每天提交相同材料就能加快处理。事实已经变化、阶段转换、原理由存在可证明的错误时,及时依法提出更有意义;仅更换律师或把文书写得更长,不能代替依据。

保证与配合方案必须真实,不能靠承诺包办

保证人要符合法定条件并实际能够履行义务,保证金则应按决定办理。不能要求同时用保证人和保证金重复担保,也不能因为家属愿意多交钱就认为可排除全部社会危险性。对取保候审人可能作出的接触、活动、地点等限制,需要能够落实。

申请中应说明本人可以怎样接受传讯、报告变动并遵守决定;不能为了争取取保临时借用虚假住所,或者承诺回避某人后仍私下联系。曾经违反取保规定的,应如实说明经过和改正,不能隐去不利事实让新申请失去可信度。

受理和决定均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任何“关系办理”“额外费用包放人”的承诺,都不能作为程序依据。律师能够提供的是分析、材料整理、依法申请和跟进,不应承诺批准日期或最终刑事结果。

结果仍不同意时,继续核查哪几件事

首先确认是否依法告知理由,新的重要材料有无被收取并审查;其次核对继续羁押的现实依据和法定期限;再由律师按案件阶段评估向办案机关提出补充意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或依法反映程序问题。不同意取保决定本身,不应被一概当成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普通行政行为。

取保获准后也应继续参加诉讼、遵守义务;申请未获准时,也不能停止实体辩护和证据审查。有关风险可继续阅读取保期间违反规定的后果,把申请与获准后的履行安排连起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九十五至九十九条;2022年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