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北区遇到刑事案件,申请取保候审应先核对案件阶段、现有强制措施和法定条件,再准备保证方式及证明材料。取保候审使符合条件的人在接受监管的情况下参加诉讼,不等于撤案、无罪或已经确定适用缓刑。决定是否准许的关键,也不是家属愿意交多少钱,而是法律条件及案件中的实际风险。
一、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列明四类情形: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第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适用时需要把抽象条件落到证据上。可能判处何种刑罚,要结合涉嫌罪名、行为方式、金额、地位作用及相关情节分析,不能仅凭家属觉得“事情不大”。以身体状况提出申请的,应提交能够反映当前病情、自理能力、怀孕或哺乳事实的材料,并接受依法核实;一张普通门诊处方不当然足以证明法定情形。
严重疾病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还涉及2022年取保候审规定所指向的具体参照标准;即使存在相关身体或生育情况,也不能漏掉法条要求的社会危险性判断。“有病就能取保”“有孩子就必须放人”都不是准确结论。
第四类中的羁押期限,是现有羁押措施依法可以持续的期限,不是取保候审期限。案件尚未办完不能成为无限期羁押的理由,期满后应依法释放或者变更措施;申请人也无须等到羁押期满,才首次提出符合其他条件的取保申请。
二、社会危险性应当用哪些事实说明?
判断重点包括是否可能继续实施犯罪、逃跑,是否存在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串供或报复相关人员的风险,以及取保监管能否有效防止这些情况。固定住处、稳定联系方式和工作情况可以帮助说明接受监管的条件,但有房、有工作或有本地户籍,并不是自动获准的通行证。
申请书应具体回应案件中的风险。例如,拟居住地点是否明确、如何保持联系、是否能够及时到案,原来涉及的经营活动是否已经停止,是否有现实条件接触关键证据或相关人员。说明应基于真实材料,不能为了显得“风险低”虚构工作证明、隐瞒同案关系,或者请他人统一证言。
2022年《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申请的价值在于提供可核查的事实及监管安排,而不是反复保证“以后绝对不出事”。同时,已退赔或取得谅解,也不能脱离其他事实被写成必须取保的单一条件。
三、保证人需要什么资格,签字后承担哪些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要求保证人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父母、配偶或其他亲属是否合适,要逐项审查;亲属身份本身既不意味着当然具备资格,也不意味着当然不能担任。
保证人的任务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发现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不能把保证书理解成只留一个电话号码,也不能认为帮其隐瞒行踪、联系证人是“照顾家人”。未履行监督义务,或者发现违规未及时报告、隐瞒不报,经查证属实可能被罚款;帮助妨害诉讼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保证人长期外出、身体或其他状况变化,已无法履行义务,或者不愿继续保证,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依法办理重新提出保证人、交纳保证金或变更措施的手续。自己告知家属“不管了”,不能替代向执行机关报告和后续处理。
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可以依规定变更,不应被当作必须同时满足的“双重门槛”;对未成年人,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四、保证金是多少,应当交到哪里?
2022年规定确定的保证金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起点为五百元。这是起点数额,不是所有案件统一收费标准,也不是交够该金额就能获准。决定机关应综合诉讼保障需要、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及本人经济状况等确定数额。
保证金应以人民币交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并取得银行凭证。公安机关采用保证金方式的,应送达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向指定银行一次性交纳;法院、检察院决定采用该方式的,也应依规定在三日内交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缴款前应核对正式文书、金额与账户信息。
保证金不是办案机关的服务费,更不应交给声称能“包办取保”的个人账户。律师费、赔偿款与保证金具有不同用途,应分别核验约定、收款主体和凭证。不得因为已经支付某种费用,就推断决定机关负有准许取保的义务。
没有违反取保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等依法影响退还的情形,解除取保、变更措施或者执行刑罚时,应依规定办理退还。涉嫌新故意犯罪可能涉及暂扣,是否没收仍需按法定程序处理;保证金属于本人财产且依法需用于退赔、附带民事赔偿或财产刑执行的,还可能由法院依法处理,不能笼统保证任何情况下都会原额直接退回。
五、申请交给谁,材料怎样整理更有效?
申请应先确认案件由哪个机关办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由相应有权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普通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承担取保执行职责,法院、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也需依法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办理的相关案件另有对应决定、执行安排。负责日常监管的派出所,与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机关不能混为一谈。
| 材料类别 | 可准备的内容 | 需要说明的问题 |
|---|---|---|
| 身份与案件情况 | 申请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或委托材料、已收到的法律文书 | 谁申请、为谁申请、现在处于哪个阶段 |
| 取保申请书 | 申请事项、法定理由、事实依据及联系方式 | 具体符合哪类条件,如何防止相关风险 |
| 条件证明 | 相应病历、检查材料、居住工作资料及合法取得的案件材料 | 证明主张的条件,避免只写结论 |
| 保证方式 | 拟保证人身份、住处收入及履责情况,或有关经济状况说明 | 拟采取何种方式,能否依法落实 |
| 提交记录 | 材料目录、提交日期及收件记录 | 便于核对补充材料和后续答复 |
上述是整理思路,不是江北区统一规定的固定表单清单。应按案件阶段和实际需要提交,尚未取得的文书不要编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依刑诉法第九十七条,有关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日作出决定不等于三日内必须释放。
六、获准后,外出、搬家和联系他人有哪些限制?
被取保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并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毁灭或伪造证据、串供。重庆区县之间的出行,也不能仅凭“同在重庆”自行判断无需申请,应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核对管理范围。
因工作、学习、就医等需要外出,应按规定提交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和联系方式。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再及时补办书面手续,不等于可以先自行出发。法院、检察院决定取保的,执行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市、县前,还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决定机关还可能依法设置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会见或联系特定人员、从事特定活动等要求,应逐项核对文书。国内外出审批也不能替代出境规则: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
七、十二个月到了,是否就代表案件结束?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但这个期限不能被理解为所有诉讼阶段合计满一年便自动结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审判后,受案机关需依法决定是否继续取保、变更保证方式或变更强制措施,应核对相应决定与起止日期。
2021年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明确,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决定继续取保的,应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2022年规定也对阶段衔接、原措施解除和保证金处理作了规定,不能把重新办理手续当成重复收费的依据。
期限届满仍未依法解除或变更的,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取保期间侦查、起诉和审理仍会继续,是否撤案、不起诉或作出何种判决,需要另行依据案件事实与法律判断。应保存决定、执行、缴款和解除等文书,持续核对程序进展,不以长时间没有接到联系代替正式结果。对期限或保证金处理有疑问,应拿文书逐项核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