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发包人发现渗漏和结构问题,承包人说固定价就不允许鉴定。这个理解把造价与工程质量混在了一起。固定价可能限制重新计算工程造价的鉴定,但不当然排除为查明质量、修复方案等专门性问题依法进行鉴定。
固定价规则首先针对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适用时应核真实固定价约定、结算范围及所请求的具体事项,不能仅因合同出现包干二字就认定任何争议均不得查。
也不能将本来想重新算价的申请改名质量鉴定绕开规则。申请的真实对象、是否确为专门问题、与请求的关系,需要具体说明;普通对账、合同解释等能够依法审查的事项,不应全部丢给鉴定人代替法院判断。
质量与修复争点应明确到实际部位
第三十二条涉及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问题,法院认为需鉴定的,应向负举证责任一方释明;经释明不申请、不付费或拒供材料等,依法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因此,固定价不成为对真实质量事实一律拒绝查明的理由,但提出申请也不代表必然批准。
说清缺陷位置、表现、对应施工范围、已采取措施及希望查明的技术问题。工程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缺陷原因、必要修复方法和费用,可以有各自范围,不能一次笼统要求机构认定承包人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图纸标准和现场状态影响鉴定基础
依解释第三十三条,法院应根据申请和查明事实需要确定事项、范围及期限,并组织对有争议鉴定材料质证等。原设计、有效变更、验收、使用维护和后续施工资料,应真实完整提供,不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版图。
质量缺陷可能与施工、设计、材料、后续使用等因素有关。未经允许改变现场或丢弃关键旧件,再要求对方证明并非施工原因,可能影响事实查明。必要排险不能因等鉴定而放任危险,但应及时记录原状、措施和变动原因。
鉴定费用和最终责任另行确定
申请人先支付费用,与最终谁负担、是否有权从工程款扣减不同,应依据程序、合法约定及最终认定处理。鉴定表明某处有缺陷,也不自动证明所有拒付、全部重建或无限停工损失都成立,应对应原因、范围和合理补救。
已经有充分可靠的其他证据、鉴定不必要或条件不具备时,也应依法具体处理,不能把鉴定当必走程序拖延结算。与报告有异议,提出技术、材料或程序上的具体问题,不仅因为结论不利便要求反复重做。
万盛工程双方可以先分清想解决的是原固定价重算,还是具体质量事实和合理修复。合同结算方式应依法尊重,工程质量也需依法查明。申请清楚、材料真实、范围适度,才能让专业鉴定服务于真正的专门争点,而不把固定价误当所有技术问题均不可核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