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已经有施工企业和监理签字,不一定表示可以立即按方案施工。达到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范围的,还要依法组织专家论证,并将结论落实到实际采用的版本。先核工程范围,再核签字和论证,不能把内部审批与法定论证混为一步。
深度与环境共同决定核查范围
现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建办质〔2018〕31号通知、附件,分别列危大工程与超过一定规模的范围。国家附件将开挖深度三米及以上等基坑工程列入危大范围,五米及以上等深基坑工程列入超过一定规模范围。
深度不足相应数字也不一定当然安全或完全排除管理,复杂地质、周边环境及地下管线等需要按真实规则审查。地方依法补充的范围应另核,不能靠项目负责人给基坑取一个浅基坑名称,替代设计参数和现场条件。
方案编审应在论证前形成真实版本
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涉及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查及专家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相应组织职责依规定落实;由专业分包编制等情形的签字要求也应分别核,不能只收集一个挂名技术负责人签名。
方案、计算、图纸与有关资料应完整对应。发现勘察、周边管线等关键资料不足,应提出补充与专业核实,不以一句现场根据实际调整代替完整安全论证。文章及律师审查都不能直接给出开挖、支护和降水技术设计。
专家身份与论证结论均要核验
超过一定规模的,按规则组织专家论证。专家组应由五名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专家组成,相关利害关系限制需遵守,不能把几位本项目经办人开会的纪要改称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等对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的后续安排作出要求。修改后通过,应依法完成修改及相应签字手续;不通过的,应修改后重新组织论证。不能只截取报告第一页通过两个字,忽略附带的修改要求和结论实际类别。
现场变化要回到方案管理链
第十六条涉及方案确需调整后的重新审核和论证等要求。周边条件、施工方法或设计变化后,先核是否影响原论证基础,依法履行相应程序,不让班组先按新办法施工,再等待月底补签记录。
保留方案版本、论证意见、修改对照、批准和交底,使现场人员能确认正在执行哪一版。监督检查、监测巡视、验收及档案,应按规定第十四条以后及相关条款分别落实,不能把专家论证当作之后不再需要管理的免责文件。
把能否施工说明到具体事项
可形成范围判断、资料缺口、编审签字、专家结论、修改落实与现场条件六项表。建设单位、总包、分包和监理分别承担什么,不宜全部写进由对方负责的一栏;合同内部追责也不能排除各自法定义务。
沙坪坝项目有基坑风险时,先提交真实深度、环境资料及当前方案,才能判断哪一项程序尚未完成。依法组织论证不保证工程绝无风险,发现危险仍应按规则采取措施,不能因过去已有报告就忽视正在发生的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