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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事故三十日初步国际通报,和十二个月最终信息是同一份报告吗

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初步报告与十二个月内最终调查信息,面对的对象、阶段和责任主体不同。将两者混写成企业可以等一年才向任何机关首次报告,会漏掉最前面的紧急报告和国家层面的对外通报链。

国际初步通报由规定主管部门发送

第十九条要求事故后三十日内,由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向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以及提供信息、重要设备或专家的国家和国际民航组织发送初步报告。不是由企业销售部门自行向不明境外邮箱发一份内部材料,就替代该项法定工作。

事故及严重征候调查结束后,同条另要求尽早把相应资料报告送交国际民航组织。这与三十日初步报告并非二选一,不能只看哪份较容易准备便认为另一阶段永久取消。

最终信息报送与初报仍需分别完成

第十六条对初步定性为事故的事件,要求负责组织调查单位提交阶段性调查信息,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上报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报告;不能按期的另核延期报告程序。企事业单位的紧急电话和表格报送,不因最终调查尚未结束而暂停。

两江新区相关单位可依法区分自身应提供的原始信息、配合调查与主管对外通报,不擅自代替有权机关公布调查结论。境外参与者的国家联系应依实际登记、运营、设计制造及协助情况核实,不从品牌名称随意猜测。相关国际公约仍应核具体适用条件,不能据此承诺特定事故处理日期,主要说明初步、阶段及最终不同文件流转,防止一个期限覆盖所有责任。

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22年修正)](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MHGZ/202207/t20220718_214443.html),第十四、十六、十八至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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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