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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非紧急事件四十八小时填表,外国航空公司也一律按这一条吗

把所有航空公司遇到的所有事件都写为四十八小时报送,可能同时误读事件分类和适用主体。安全信息规则第十五条要求事发相关单位对非紧急事件在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按规范填表,但同时明确本条不适用于外国航空公司。

特定不适用不能扩大成所有事件均免报

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运行的有关安全信息管理仍受规则第二条等约束,第十四条紧急事件及第十六条已报事件处理也有对应要求。不能因为第十五条的明文排除,就宣传其发生任何安全情况都可不向民航机关说明。

对实际适用第十五条的主体,应按要求主报事发地监管局,并抄报相应事发地、所属地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国内单位有境外航线,不会仅因此变成外国航空公司;国内分、子公司也要据真实运营和单位关系核角色。

分类和主体证据应在报送流程中留存

两江新区有关人员可核实际承运人、注册及主运行基地、事件情况、分类依据和具体接收对象。不要只看航班销售代码、机票由谁卖或者旅客国籍就下结论。所属地与事发地不同,各自报送要求应有对应记录。

本条不适用的情形还应按实际其他有效规则、主管要求核需要办理什么,不能用一篇文章保证完全无报告义务。对已报事件的新信息和调查配合仍须真实处理,不因争论四十八小时适用便隐匿资料。本文不编外国航空公司的统一替代小时数,也不将港澳台等参照规定误写为一般内地企业均可任选豁免。

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22年修正)](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MHGZ/202207/t20220718_214443.html),第二、十四至十六、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