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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员的良好安全记录,是否等于五年内没有任何投诉或险情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所说的“良好的安全记录”,不是要求申请人一生没有遇到任何险情,也不是只查有没有刑事判决。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给出了专门定义,须同时核五年期间、事故等级与本人责任。

三项条件不能各取一句

条文所指,是在截止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日期前五年内,未发生承担对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申请单位应按该定义核真实起止、正式事故等级和责任认定,不自行把普通服务投诉或设备报警直接换成相同的法定事故。

同样,事故没有造成人员死亡,未必就不属于一般及以上等级;未被判刑,也不直接回答本人的事故责任。不能只提交一份“无犯罪记录”就宣布已经满足本项。等级和责任有疑问,应取得有权机关真实材料,不由当事人凭宣传报道给事故定级。

与晋级、再有效的要求逐项衔接

晋级申请以及证书再有效等条款要求良好安全记录时,应使用这一具体口径,而非雇主另起一个终身无过失标准代替法定条件。某次事故不落入这一定义,也不表示全部其他适任条件都符合;健康、资历、考试和实际签注等仍须分别核。

两江新区申请人可将申请事项、定义期间内事件、事故等级、本人责任及证据来源列成表。对尚在调查的事件如实说明状态,不把未有结论写成正式认定无责,也不涂改原记录。法律核查是确定应证明的条件,不代海事技术调查,更不承诺一张表就可获得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https://xxgk.mot.gov.cn/2020/gz/202501/t20250120_4162822.html)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八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3号,2025年3月1日起施行)](https://xxgk.mot.gov.cn/2020/gz/202501/t20250120_4162822.html),第9、10、14、45(8)条:五年、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事故与对等或主要责任同时核,非无犯罪或零投诉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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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