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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税执照刚到期但二十四小时内不上下客货,能直接忽略免税分支吗

船舶吨税执照已到期,船仍在港,代理人准备不看任何其他事实就按原照期满次日起续缴。船舶吨税法第八条有到期仍未离港的续缴要求,但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规定,吨税执照期满后二十四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免征吨税。核应否适用该项,不能只看到执照到期四字。

起点是原执照期满,不是这次代理接单

应核真实执照及有效期、船舶身份、实际停港和客货记录,确认所主张期间与原照期满的关系。不能用后来拿到副本、与代理签约或重新查询的时间,给已经过期的税照再创造一个二十四小时窗口。

同法第二十一条对执照期限规定按公历年、日计算;本项另用二十四小时表述,办理时应让真实期满信息与海关记录对应,不将未核实的自然日口头算法作为最终征收结论。

不上下客货不等于没有利润

条文条件应对应实际活动。订单取消、运价较低或船公司没有盈利,不能直接证明没有上下客货;反过来,也不能仅凭船停在港口就未经调查认定已经装卸。应保存能够说明实际状态的合法记录,如有争议向负责海关说明。

本文不自行将船上任何物品一概定义为本项客货,也不制造船员补给、设备交接等事项的统一豁免清单。具体性质要依有效规定和真实事实核,不能为了适用免税删除实际作业记录。

短时免税不是任意停港的永久许可

第八条的一般续缴与第九条该项例外应一并审查,不能只引用其中一条。超过所主张期间仍停港、期间发生客货活动或事实变化,应分别核适用处理,不以最初没有活动推成以后无限期免税。

修理、避难且不上下客货的免税,以及有效执照内按实际天数批注延长,是第九条其他项、第十条另设制度。本题不能用二十四小时分支直接把原照有效期向后改,也不把免征税款换成当然取得一笔延期退款。

申报时把主张与证据明确对应

第七条规定进出境时申报领取或交验税照、申请核验电子信息等事项。提出免税应如实说明所援引分支和实际事实,不把无纸化核验误解为可以不说明任何免税条件。书面处理及补充材料应保留,合同约定由代理负责也不代替真实申报。

两江新区企业参与异地船舶经营、代理或税费结算,可将原照期满、客货活动、拟处理期间与实际海关结果列清。内陆注册地不会改变应税船舶进境港口事实,亦不因此产生一个虚构的本地吨税窗口。法律核对旨在找准实际免税项,不提供任意推迟申报或虚构停港记录的办法。

依据:[船舶吨税法第七至十、二十一条](https://gss.mof.gov.cn/gszhs/falvlagui/202012/t20201231_36386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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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