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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开展业务已有救援保险,企业还能只等使领馆安排安全预防吗

企业认为已经给境外人员买了保险,发生危险再联系使领馆,就不必另外建立日常预警和应急安排。《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第十八条将驻外机构的指导与在国外中国法人、非法人组织自身的机制、经费和培训分别规定。保险文件不能替代这一组实际组织工作。

先分清境外组织和国内外派单位各自的要求

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在国外的中国法人、非法人组织根据所在国安全形势建立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经费,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人员。

第四条另要求有外派人员的国内单位做好国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有关处置。企业应按自身真实角色落实,不把国内签有劳动合同、境外由另一组织安排工作简单化为只有某一边需要关注,也不据此宣布所有境外合作方当然承担同一责任。

根据当地安全形势安排,不只复制一份通用制度

应能说明目前风险信息来自哪里,谁跟踪变化,紧急联络和人员位置如何依法掌握,出现何种情况由谁组织响应。对应实际业务和人员需要开展培训,不在事故发生后补签出境前已经学习的材料。

专门机构、人员的表述带有根据需要条件,不能编成所有组织都必须配置全国统一人数;同样,认为规模小便永远没有需要,也未实际回应条文。需要什么资源,应结合真实所在国形势、业务及人员情况核,文章不替代专业安全评估或当地技术方案。

领事指导、企业机制和保险服务各有作用

驻外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安全宣传和指导,有助于组织依法做好防范;收到提醒后还应依第二十一条关注并落实相应要求,不认为已有保险即可忽略高风险信息。

保险是否覆盖特定事故、救援服务能否提供及如何联系,要依实际保单和服务合同核实。保险不当然保证使领馆必须在约定时间派车,也不能由服务商替国家机关承诺撤离结果。企业内部机制则需在并无保险事故时也能发挥日常作用。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外派人员的国内企业用于国外安全保障的投入纳入企业成本费用。这不是所有费用必然由国家返还,更不能仅据该句承诺某种税收扣除比例或补贴。应按真实支出和适用财税要求分别处理。

两江新区企业可对照国内派出与境外接收安排,交付风险更新、职责联系人、实际培训、必要资源和应急联络的材料。是否存在人员伤害、劳动待遇或其他赔偿,再依真实关系审查;不让一张保单或一封领事求助邮件代替出事前本应落实的组织准备。

依据:[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第四、十八至二十二条](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fxxgk_674865/zcfg/xzfg/202307/t20230718_111145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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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