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境外港口进入境内的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被迫停在未设海关的地点,负责人准备等天气或障碍消除后再统一说明。《船舶吨税法》第七条将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和原因消除后的申报纳税分成两步,不能把后一步时间当成前一步可以等待的期限。
特别报告规则同时看原因、地点和船舶范围
本法第一条以从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界定应税船舶。第七条末款针对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不能只因附近窗口不营业,或企业觉得绕去常用港口不方便,就自行套入该项情形。
负责人应真实说明船名、身份与可联系信息、停泊地点、发生经过、目前状况及能够提供的资料,由有权机关依法核实。具体危险处置另应遵守安全要求;本文不提供自行进入危险水域、改变航路或开展装卸的操作指引。
立即报告,不能先等船舶恢复正常行程
报告对象是附近海关,不是仅向客户、保险公司或者企业总部发消息。船上完成一份内部异常记录,不能直接证明海关已收到;可依法保存实际联系、内容、回复及后续补充情况,不能为满足文字要求倒填报告时间。
条文没有把立即统一改成事后几日以内,也没有要求先将所有损失计算完成才报告。暂时无法确认的原因和资料应明确待核,并按真实沟通补充,不把尚未发生的靠泊或装卸记录提前填入。
原因消除后仍要依法申报,免税条件另外核
第七条要求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已有有效吨税执照的核验、需要申领执照的资料及实际税收处理,应按本次船舶状态落实,不能把一次报告当作永久替代申报和执照。
第九条对避难等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另设免征,第十条还规定有效执照期内相应情形的批注延期。是否同时符合,应分别核真实原因、客货活动、原照期限及法定证明;不可抗力四个字不会自动证明所有免税、延期条件均已具备,也不能以主张免税为由拒绝依法说明情况。
两江新区企业安排船舶业务时,可把异常停泊与首次联系海关、原因消除、原照状态、后续申报及具体免税证明放在同一时间线上。船舶代理协助办理与负责人法定义务分别确认,不把一封已经通知代理的邮件当成全部事项办结。成果应说明两个阶段各做了什么及尚需核的税收条件,而不是只记最终哪天离开。
依据:[船舶吨税法第一、六至十一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3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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