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品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原本在中国受保护,后来基础商标出问题,收到国际注册全部或部分注销通知,不能只凭原证书继续认为中国保护不受影响。马德里议定书设置依附期,也保留符合条件时转为国家申请并保存原日期的路径;关键是及时识别注销性质和范围。
五年依附,不能只看国际注册十年期限
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国际注册日起五年内,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发生相应撤回、最终驳回、注销等,可能使国际注册失去对应保护。虽然国际注册一般有十年期限,却不意味着前五年完全独立于基础商标。
有些上诉、诉讼或异议在五年内开始、后来才产生终局结果,也需依该条核实,不能看到注销决定在第五年以后作出就一律排除影响。基础权利转让给另一主体,也不自动切断依附;购买品牌时应查原属局程序和控制情况,而非只收一份国际证书。
转为中国申请,要先满足原保护和注销条件
议定书第九条之五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二〇二六年公布的办理指南,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注册转为中国国内申请。原国际注册须曾在中国有效,且属于原属局依议定书第六条第四款请求注销的相应情形,不是任意注销后都可借此保存老日期。
应取得国际局通知、原属局基础状态、国际注册及指定中国记录,辨明是全部注销还是部分商品服务受影响。中国本身已经依法驳回或无效的范围,不能仅靠基础注销转变程序重新宣布原保护恢复。
三个月内提出,商品服务不得扩大
转变应在国际注册被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不能按代理转发、公司负责人看到邮件或准备好材料之日另起算。应马上核国际注册簿的日期与通知,形成可验证的期限表,不能将普通续展宽展期挪来补这项期限。
商标信息须与原国际注册保持一致,包括图样、注册号、有关日期及申请人信息等。申请商品服务既不得超原在中国保护范围,也不得超被注销范围;部分商品受影响,不代表可以把全部新产品一起用原日申请。
保存原日期,不等于免掉国内申请审查
符合条件的申请可以按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处理,原享优先权的可保留相应优先权。这个好处在于时间地位,不是主管机关已经承诺核准所有商品,也不是原来的侵权、无效争议自然结束。
办理仍须满足中国相应申请要求及费用规定。知识产权局指南要求通过指定代理提交,备有转变请求、授权、国际注册注销通知副本及国内申请材料;原国际注册涉及多类别而分开申请的,每一件均应附转变材料,不宜只在第一件中说明。
收购和许可,应同步核权利连续性
两江新区企业拟引入境外品牌,可请权利人说明基础商标和国际注册链,约定注销通知传递、及时申请、费用及授权配合。是否还能使用、能否主张侵权和存量许可如何处理,要依具体状态另核,不能用“已申请转变”向交易方保证必然注册。
本文按二〇二六年十月现行制度讨论,不将二〇二七年才施行的新商标法当作当前依据。律师可帮助核期限、商品范围和交易风险;不能倒填提交日期、扩大原保护清单,或者用一份旧证书掩盖已经出现的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