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开价很高,双方谈不拢,企业不能因此自行生产,也不当然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申请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九条按不同法定理由设条件,谈判失败只是部分申请类型中的一项证明,不是所有商业分歧的通用替代许可。
不实施分支,要同时核三个年限和事实要件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要求,专利授权满三年、申请日起满四年,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两个时间条件要同时满足,不能只看申请已经四年或产品上市超过三年;还应核授权、有效状态、实施及未充分实施的真实情况。
申请者还须具备实施条件。企业应说明能够实施的技术、生产和相关准备,不是没有任何实施能力也可以用申请逼迫转让。需求量、供给及权利人实施情况属于应调查的事实,不能仅凭自己没有买到一件产品就推定全国未充分实施。
合理条件请求许可的证据,不是一句拒绝截图
第五十九条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五十六条所述申请,要求证明曾以合理条件请求许可,未在合理时间获得。应保留完整许可请求、专利和实施范围、条件报价、往返沟通与期间,说明为何条件合理,不能只发一个象征性低价后立即申请。
法律未给所有行业统一几天算合理时间,文章不能编造一到三日倒计时。谈判中附带技术秘密、设备采购或其他专利,也应分别注明,不把对方拒绝转让整套商业体系,直接解释为拒绝任何合理实施许可。
垄断理由,须有依法认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第二项针对行使专利权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不利竞争影响给予许可。单个企业认为许可费贵、市场份额大或对方不愿授权,不等于已经完成依法认定。
应核相应认定文书、涉及专利和受限制行为,说明请求与消除竞争影响怎样对应。普通许可合同违约、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和反垄断处理,也不是同一程序,不能用已经递过投诉替代法定条件。
后专利依赖前专利,有技术进步的专门门槛
第五十六条要求,后一已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前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实施又依赖前专利。两项技术都用于同一产品、后专利申请日期较新,不自动满足;需要权利要求、技术关系及经济意义的具体比较。
还存在前专利权人申请实施后一专利的对应安排。申请企业应评估这不是单向取得别人技术的免费通道。专利说明书公开内容、真正实施所需秘密资料及行业准入也需区分,强制许可不会自动补齐所有技术和生产许可。
公共利益、健康与半导体另有边界
法律另有紧急状态、非常情况、公共利益及公共健康药品出口等安排,理由、对象和条约条件不同,不是普通企业写上民生需要便当然适用。涉及半导体技术的许可又受第五十七条限制,供应国内市场的一般要求及法定例外应分别核。
两江新区企业评估时,可形成专利状态及日期、具体法定分支、实施能力、协商记录、待证明要件表,再决定是否提出申请。取得决定以前不得把申请回执当实施授权;本文不重复已获许可后的非独占和费用规则,也不承诺谈判失败一定能由行政决定强制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