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已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长因不赞同决定,能否不告知其他合议庭成员,按自己的意见签发判决?最高法2026年公开的刘某案,查明的不是普通学术分歧,而是隐去审委决定、缺少其他成员签名并作出相反裁判的整条程序。本文研究公开司法责任案例,非本所承办。
讨论之后,没有把决定带回合议庭
2021年7月,某基层法院原法官刘某办理一起民事案,按程序提请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与刘某个人意见不一致后,作为审判长的刘某未向合议庭介绍讨论情况及决定,也未在判决中列明经审委会讨论的事实,仍作出与决定不一致的结果。
刘某未报分管院领导审核,自行签发,签发稿没有其他合议庭成员签名。公开案未披露民事争议内容、当事人及金额,不能据此猜测最终谁应胜诉,亦不能把流程缺项简化成判决只少盖一个章。
审判长主持工作,不拥有排除其他成员的权力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评议时与其他成员权利平等;第三十二条要求合议庭裁判文书经组成人员签署。第三十九条明确,审委决定合议庭应执行,决定及理由原则上在裁判文书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上述要求并非任何普通意见分歧都须上交审委会,也不允许用审委会名义掩盖汇报事实失真。依法形成并适用的决定与成员各自职责应真实记录,不能由审判长选择性隐藏。
发回重审与人员追责分别推进
该案后来被裁定发回重审并依法妥善处理。某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认定,刘某构成故意违反审判职责,应予惩戒;2023年受到退出法官员额的组织处理。公开稿未披露刑事处罚,不能把退出员额写成已被判刑。
发回重审处理案件程序和实体,惩戒处理人员职责,两者不能混为当事人一反映便自动撤销全部裁判。不同案件也不能仅凭结果被改判,就倒推承办法官存在同样故意行为。
两江新区当事人核查审判组织问题,可依据合法取得的组成告知、裁判及程序材料,具体提出谁参与、何项程序存在矛盾,不私下获取受保护的内部讨论资料。对当前裁判不服仍须依法按期救济,内部责任调查不自行延长诉讼期限。
2026年司法责任新条例对违背审委决定等设有现行要求,本案2021年行为、2023年处理应保持历史边界,不倒用新规制造当年依据。
来源:[最高法第一部分第二案](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4781.html);[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至三十九条](https://xzfy.moj.gov.cn/c/2021-01-06/4875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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