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抑菌制剂做了一项激素快检,多数样品未显示阳性,能否因此认定不存在任何违法添加?最高检公开的江山消毒产品监督案,没有停在单一目标筛查,而是扩展对象、建立检验方法并重新取样确认。本文为真实公开行政公益监督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将检察建议和行政查处写成法院已经定罪。
第一轮快检的阴性,只对应已经检测的项目
二〇二〇年三月,江山检察院从媒体报道发现线索,办案组从七家药店、六家医疗机构购买二十三款抗抑菌制剂。起初针对糖皮质激素筛查,仅一个样品呈阳性;但这不能证明剩余产品不含其他禁用物质。
结合产品宣称效果和专业知识,技术人员扩大到其他相关禁用成分筛查,二十一款出现相应阳性,比例百分之九十一点三。这个比例属于原案所取样品,不是对全国全部消毒产品的风险推算,更不是某个消费者使用后已经发生损害的证明。
快筛有线索,还须以适当检验夯实证据
当时存在标准检验方法和经验不足,社会机构不接受相关委托的问题。检察技术部门联动研究实验室方法,随后对市场销售产品重新取样;二十一件送检样品中,十五件检出多种禁用成分,涉及四省十三家企业。
二十三款初筛与二十一件重新取样不是同一分母,不能把两阶段比例直接相减,声称某批产品经复检大幅改好。快筛、正式检验及报告各回答什么,应保存样品来源、批次和报告对应,不能拿别的商品报告直接认定自己手中同牌所有批次不合格。
消毒用品不是药品,不等于可以随意添加或宣称治疗
消毒管理办法第十八、二十六条要求符合有关规范并按相应制度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第三十条规定经营采购应索取的有效资料;第三十一条要求标签宣传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疾病治疗效果。
本案对禁用成分的认定来自具体专业检验和相应规范,不是仅因包装写消字号就当然违法。经营者也不能用有卫生许可证,替代对特定产品质量、评价资料和真实宣传的核查。检验报告依第四十条须客观真实,某一项目阴性并不使未检测部分自动获得全面安全证明。
原案推动专项治理,不承诺消费者固定赔偿
相关调查促成二〇二二年全国挂牌督办。公开来源载明,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二千五百余件、制发建议一千五百余件,督促查处不合格产品六十万余件和企业五千五百多家。这些是全国专项成果,不能全部归成江山一地的处罚,也没有披露逐一法院案号或每位消费者退款。
个人提出线索,可保留购买、包装批号、宣传和完整产品,不自行混配试剂作检验;有具体退赔或损害请求,还应依法说明经营主体、实际交易及相应条件。企业应核全项目和真实适用范围,不把一张局部检测报告当成所有添加行为的免责凭证。取证成果应使具体疑点被依法查实,而非凭一个快检颜色就宣布全部商品有罪或安全。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