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桥属于村集体且无钱修缮,为何乡镇政府和文旅部门仍共同成为公益诉讼被告

古桥属于村集体,村委会无力修缮,文旅部门和乡镇政府能否都以不是产权人为由不再处理?最高检二〇二六年六月公布的镜源水口桥案,将所有权、管理机构与行政保护职责分别核实,最终通过诉中共同修复消除现实风险。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江西省武宁县石门楼镇镜源村公开案例研究;供两江新区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古桥属于村集体,村委会无力修缮,文旅部门和乡镇政府能否都以不是产权人为由不再处理?最高检二〇二六年六月公布的镜源水口桥案,将所有权、管理机构与行政保护职责分别核实,最终通过诉中共同修复消除现实风险。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先把三个主体及其职责区分

镜源水口桥位于江西武宁县石门楼镇,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桥体石构保存较好,但廊体瓦顶破损、木构件遭雨水虫害侵蚀,部分糟朽。产权、使用单位为村委会,管理机构为镇政府;村委会没有修缮能力。

检察机关依据文物保护法及江西地方规定,分别核实县文旅局的监督管理职责与镇政府的属地保护职责,向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这个责任结构不能简单改成谁有产权就由谁独自解决,也不能据此宣布所有村集体文物日常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全额承担。

没有发生垮塌,也可能存在可诉的现实风险

二〇二五年四月立案后,检察机关以现场勘验、无人机影像、资料和走访核实,发现多处瓦顶破损及木蜂、白蚁侵蚀,结合当地潮湿和雨季条件评估风险。后来专家意见确认构件糟朽、屋面搭接存在问题,放任不管可能垮塌。

风险认定不是一句古桥年代久远即可成立,应具体说明对象等级、损害状态、环境作用和专业结论。诉请保护也不必等桥已经倒塌才提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无修缮能力,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帮助、监督等职责,应分别按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九、三十二条及案件具体分工核对。

属地配合不能替代已经确定的独立职责

检察建议期满,文旅局未回复;镇政府表示缺乏独立履职能力,愿意配合。但其组织村民作的简单翻修,反使瓦片密度降低、缝隙加大,虫害和糟朽构件亦未有效处理。只写已配合或已修过,无法回答应由谁采取什么有效保护措施。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检察机关将文旅局、镇政府共同诉至武宁县法院,请求依法全面履职。共同列为被告基于本案已经查明的职责,而非以行政级别高低分摊赔偿。其他地点还需核实际管理机构和职责依据,不能照搬机关名称。

共同完成修复后,结果是终结诉讼

诉讼中,两机关共同商定维修方案,由有资质公司按保护要求修缮,保留传统风貌并处理防水、防虫、防腐等问题。八月四日验收合格,十一日听证确认已经全面履职、公共利益获有效保护,十三日武宁县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这是履行请求全部实现后的程序结果,不能写成法院判两被告赔偿村委会,或认定双方过去全部行为合法。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当前新事项应核二〇二五年三月施行的修订文保法及具体管理安排,投诉和诉讼材料把产权、管理、监管及现实风险分别说明,才有助于确定谁应作何种行动。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