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宣传骑行过程中意外受伤可获保障,实际卖的却只有对他人赔偿责任的保险。出险后本人损伤确实不在承保范围,是否意味着保险人没有任何责任?管某案支持的是欺诈撤销合同,没有把责任险强行改成人身意外险。
一、一百九十九元保费,对应的真实险种是什么
2021年5月,管某通过电动车品牌应用投保组合保险,含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及盗抢等保障。12月因路滑自行摔伤,交管认交通意外、本人无责,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法院核投保视频,发现图文传递驾驶人自身意外受伤可获保障,实际并无相应险种。朝阳法院判撤合同、退保费一百九十九元并付利息二十六点零七元,一审生效。本文据北京政法网2026年5月26日转载人民法院报全文公开研究,非本所承办,不编案号及判日或称两江新区事故。
二、责任险与意外险,保险标的有根本区别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所称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被保险人自己因意外受伤,与其依法应赔别人,不是同一事实。原案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亦不当然保障驾驶人本人。
因此,不能见到责任限额十万元,就认为摔伤后必获十万元,也不能只要没有事故过错就认定所有人身保障失效。究竟买的是何种险、保护何人和何种风险,要读实际条款,而非仅看组合险名称。
三、真实不承保,不替误导销售免责
本案保险人负责设计、宣传和销售,专业上了解产品性质,却用意外受伤图文向普通投保人传递错误保障信息,仅简单展示条款,未清楚解释。这与保险本来正常承保、后来因某项免责发生争议有所不同。
法院综合认定欺诈,支持撤销和返还。其结果不是让保险公司按不存在的意外险承担最高保额,也未公布赔偿管某全部伤害损失。营销与真实条款不一致,应围绕具体表示、意思形成及法定条件判断,不能把一切拒赔都直接等同欺诈。
四、保留投保当时的完整展示及请求范围
两江新区读者可保存当时页面、图示、流程视频、确认文件、保险条款和缴费,说明购买时理解了什么、为何如此理解,以及实际保障的差异。现在网页的新版本不能自动证明过去内容,单独一张带保额的截图也可能缺少关键上下文。
拟请求撤销,应依法核民法典有关欺诈、撤销权期间及返还等规则,及时确定请求;向客服反复争论并不当然代替诉讼程序。要求保险金、撤约退保及另行损害赔偿,各有基础和证据,不宜混作一个无法核对的总额。
原案投保和事故均在2021年,2026年为报道时间,不能将后来地方非机动车新规倒推为合同当时的依据。对骑行保障的核查应落在真实风险及保险标的上,既不因宣传口号假定有保险,也不因确实不承保便忽略销售行为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