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约定离职后十二个月,但公司说仲裁和诉讼期间要扣掉,官司打完再接着履行,能否因总计未超过两年就认定有效?指导案例一百八十四号马筱楠与北京搜狐新动力案,审查这种延长方式对择业和救济权的影响。本文是公开案例研究,实际地区北京,不是本所承办。
一、原协议如何让期限变长
官方记载协议最长十二个月,按实际支付补偿月数确定,却把发生争议的仲裁诉讼审理时间排除在期限之外。员工离职后与竞争企业合作,公司请求返还补偿并继续履行,双方进入仲裁和诉讼。
条款表面没有直接写无限期,实际却让履行日历期间随着争议程序延长。查合同不能只看醒目的十二个月,还要读计算、停止和顺延条件,不能一面要求劳动者持续不竞争,一面又说这些月份完全不算履行。
二、不到两年也不当然使延长条款有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适用人员、范围、期限和补偿等边界。法院认为扣除仲裁诉讼时间,使劳动者一旦救济反而承担不可预期延长,公司也可借起诉单方变相延长,属于第二十六条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
不能仅用法律最长两年论证任何未超两年的计算方式都有效。具体约定仍须明确、合法并尊重相应权利,不能把法定最高期限理解成用人单位可任意填满的额度。
三、部分无效不等于整个协议免责
法院依第二十七条保留其他有效部分,按实际支付月数且最长十二个月确定期限。公司已支付二〇一七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共十二个月补偿,故无需继续履行。
员工二〇一七年三四月违反竞业的责任没有因此全部消失。最终判双倍返还该两月补偿共十七万七千八百九十二元,并确认无需继续履行。不能把诉讼期间顺延条款无效,写成所有已发生违约均获免除。
四、注意仲裁与法院金额的区别
官方记载仲裁金额与法院最后判项有细微不同,引用结果应以实际法院文书为准。北京一中院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以(2018)京01民终5826号维持一审,不应混用仲裁数字代称终局金额。
类似争议还须核劳动者是否属于依法可限制人员、是否接触应保护事项、范围和补偿及现行司法解释。案例解决的是以争议审理期间延长的条款,不保证每份竞业协议其余内容都有效。
五、把日历期间和有效约定对应
两江新区企业或劳动者可以列离职、补偿、竞争行为、仲裁诉讼及约定届满时间,附完整协议和付款记录,具体说明哪部分无效、哪项义务仍在。不得靠停止支付或隐瞒就业替代依法提出争议。本案说明保障商业利益仍须在明确合法边界内安排,司法救济不应成为自动拉长劳动者就业限制的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