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被认定劳动关系,为什么仍可能不用支付未签合同第二倍工资?

协议标题写合作经营,法院确认实际是劳动关系,是否一定还要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指导案例一百七十九号聂美兰与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案,给出两项需要分别判断的答案。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实际地区北京,不是本所或两江新区本地案件。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北京市公开案例研究;供两江新区读者参考
案号
(2019)京民申986号
审理机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劳动争议与工伤

协议标题写合作经营,法院确认实际是劳动关系,是否一定还要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指导案例一百七十九号聂美兰与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案,给出两项需要分别判断的答案。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实际地区北京,不是本所或两江新区本地案件。

一、合作名称没有盖过实际管理

聂美兰签茶叶项目合作协议后承担经营管理,公司按月基本工资发报酬,请假须批准,出勤影响实发工资。协议未约其出资比例和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却约聘任、基本工资等,法院据此结合实际认定劳动关系。

这是具体权利义务组合,不能只因有股份分红期待就一律排除劳动关系;真实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作,也不因按月拿过款就当然成为劳动者。主体适格与实际管理仍须查明。

二、书面劳动合同的判断也看内容

案例要点明确,书面协议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要求的条款,能够固定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可以按实质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不只看标题有没有劳动合同四个字。

官方理由同时说明,虽缺少一些必备条款,不当然影响已约定条款及效力。不能反向理解为任何一张收条、口头承诺或空白签字页都够,也不能因存在书面文件便完全不查其内容和真实形成。

三、认劳动关系与第二倍工资分开

本案一审支持第二倍工资差额,二审撤销该项,认合作协议可视书面劳动合同,其他相关判项仍有维持。北京高院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以(2019)京民申986号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不能将最终结果写成法院否认劳动关系,也不能只摘一审差额金额宣传劳动者已终局取得。二审(2018)京01民终5911号的分项处理,说明劳动身份、工资、解除责任及书面合同责任各有条件。

四、用人单位也不能靠改名规避义务

协议已构成书面劳动合同,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解除或不付工资。原案终止合作通知具有解除劳动关系意思,公司未证明相应合法事由,仍承担不利后果。标题改成合作,并没有使劳动法责任整体消失。

劳动者对欠薪或解除有争议,应独立列事实和请求,不因第二倍工资未获支持就放弃其他真实权利。单位拟规范文件,也应依法补足内容和实际管理,不以这份案例作为可以永远遗漏全部法定条款的模板。

五、材料围绕两个问题分别准备

两江新区企业和劳动者可保存完整协议、岗位和报酬约定、考勤请假、工资流水及终止文件。先证明实际关系,再核文件是否起到书面合同作用,不能把所有结论绑在同一个名称上。本案的实际参考在于既识别名义合作下的真实用工,也防止把已具实质书面内容的协议错误当作完全没有签约。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