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某物业公司诉何某某案中,原物业合同终止,小区已选聘新物业并通知交接,原物业仍不在合理期限退出,致新物业长期不能进场。法院依据民法典有关交接义务,驳回其请求业主支付终止后物业费的诉求。官方未披露具体法院、地区、案号和裁判年度,这不是两江新区本地或本所承办案件。
本案前提是拒不交接,不是一般空档服务
合同终止后,法律要求原物业在约定或合理期限退出、交还用房设施和必要资料,配合新方并如实告知。违反相应交接义务,有不得请求终止后费用等法律后果。本案已明确有新物业、通知和拒不退出的事实,不能删掉这些前提,只留下合同到期就一律不付任何费用。
民法典也对依法接管前原物业继续处理必要服务等设有衔接规则。真实合理的过渡,与以继续服务为名阻碍新方,是不同情形。区分要看合同是否终止、接管条件、通知、合理期限及实际行为,不能只凭原物业说自己仍扫过地,就当然产生全部收费权。
终止前后费用和其他责任分别核算
终止前已经依法发生的欠费,不因为之后拒退场而自动全部消失;终止后能否收费,按具体规则和事实处理。原物业若造成另外损失,还需证明范围和因果。业主也不能把新旧交接纠纷当成拒绝与期间无关费用的通用理由,已经支付的款项如实记账。
资料、公共收益、设施状态和人员交接应具体列明,不能仅交钥匙就称全部履行,也不能用尚有账款争执无限扣住法定应交资料。是否存在其他合法请求,另依合同及法律提出,不把强占物业用房当成催收方式。原物业对解聘有异议,也应依法解决,不自行阻断小区基本管理。
用时间线核实哪一种过渡
两江新区小区可整理合同期限、选聘、终止通知、新方合同、交接请求及实际进退场,记录原方阻碍或依法配合的事实。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体应依法履职,保留真实表决和授权,不为解决一个问题伪造手续。现场有安全需要时,以合法方式保障服务不断档。
诉讼中说明所争期间和交接事实,律师不能仅凭合同到期日承诺退全部费用,也不认可提供过一点服务就必可收费。本文为最高法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重点在于防止拒不履行退出义务者通过继续占有反而获利,同时准确保留依法必要过渡服务的不同适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