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分析最高法二〇二六年平台经营典型案例二,实际由浙江德清法院、湖州中院审理,不是两江新区案件。商户长期掏空可退款账户,平台掌握经营和投诉等数据,却只保留最低基础保证金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最终对退货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是只要平台上有人没退款就自动成立。
已退回商品,却因账户无款难以退款
房某在平台店铺购买洗衣柜,价款一千五百六十六元,提交退货后商家同意并签收退回商品,却一直不退款。夫妻二人起诉商家和平台,请求退货款及利息等。
案件里商家的退还义务与平台是否另负责任,需要分别论证。平台不是仅因提供网页便一概担保所有经营债务;商家也不能以钱已被提走为理由,让已经应退的款项自行消失。
数据优势与可采取措施需要相互匹配
官方记载,平台掌握商户经营规模、资金流水、投诉记录等,知道或应当知道长期全额提现、逃避退赔等风险,却未依规则动态调增保证金,也未采取资金管控措施,导致保证金无资金可供赔付。
法院据此评价其未采取电子商务法要求的必要措施。不能只问平台有没有建立过保证金制度,而忽略制度在本案真实风险下是否依法有效运行;同时,评价仍需对应具体知情、义务、措施和损害,不是任意设一个全平台统一最低金额。
判决对退款和平台连带范围作了明确处理
德清法院一审(2025)浙0521民初4818号、湖州中院二审(2025)浙05民终2945号,均认定相应责任,判商户退还货款并付逾期利息,平台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这个结果中的利息与退款均应按判项核实,不能把公布的一千五百六十六元随意扩大为其他买家同额赔款。消费者从一方收到款项,应据实调整余额,不能向另一方再次取得同一清偿。
投诉与诉讼应保留平台处置的具体记录
两江新区消费者可保存订单、商家同意退货及签收、退款催告、平台投诉和回复,明确自己要求采取了什么、平台怎样处理。无法获取后台资金资料时,可提供具体线索依法申请调查,不应非法侵入平台系统。
平台经营者则应依据真实交易风险和依法可采措施完善监管与留痕,而非让基础保证金沦为形式。公开案例说明的是与具体数据和风险相匹配的义务,不是保证任何商品交易纠纷都能不经举证直接向平台要求全额连带赔偿。
官方公开来源:[最高法2026平台经营典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76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