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已经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并不表示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永远不能依法纠正。最高检公开的刘某锐、陈某案,先经历二审抗诉,再由上级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接续抗诉,补查实际公务职责与贩毒数量。本文研究官方典型案例,非本所承办。
扣留数量、实际贩卖和收款不是同一数字
刘原为辅警,在工作中私自扣留涉案甲基苯丙胺约三十克,一部分免费给陈吸食,其余约定由陈贩卖。公开材料另记向刘付款一万五千九百元,不应将扣留总量、免费部分、已经贩卖量和收款互相替代。
涉案毒品未当场查获,供述又前后矛盾。检察机关围绕流水、先前供述和交易认识补证,先提出贩卖量超过十克,审监抗诉再综合核定为十八点七六克。这是本案的证据认定,不是仅按收款乘某个固定比例即可推定克数。
辅警身份要落到具体公务
检方实地核查涉案毒品接收、登记、保管、送检流程及刘的权限,确认其长期实际参与相应公务,认定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关注实际依法从事公务,不能只以无正式编制或辅警称谓结束判断。
数量、多次贩卖及该项身份分别形成抗点,不是任何辅警涉案都自动适用相同刑期。二〇一六年毒品解释第四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等严重情形另有规定,但仍须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具体数量和行为相对应,不能用身份代替毒品犯罪全部证明。
二审抗诉与生效后的审监抗诉有不同路径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一审对刘以盗窃、贩毒并罚判三年、罚金三万元,陈贩毒判七年、罚金二万元。检方抗诉,刘亦上诉;十二月十二日石家庄中院驳回抗诉及上诉,维持原判。
后市检提请省检按审监程序抗诉。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省检向省高院提出抗诉;法院指令再审,中院又将案件发回重审。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鹿泉区法院改判刘七年十个月、罚金四万元,维持陈的判决;八月十三日中院驳回刘上诉、维持原判。
接续监督也须具体证据和法定程序
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相应生效裁判监督权限,本案不是把已经结束的普通上诉期限重新打开。公开摘要未逐一展开重审各单罪刑期,不能把总刑七年十个月全填给某一单罪,也不猜测未披露的罪名变更或案号。
可将原判与历次抗诉、职责资料、交易及数量证据分别对照,说明新增补强点和原认定差异。提出申诉、提请或抗诉,并非已经取得改判;对本人有利与不利的真实材料都应完整保留,具体裁判仍须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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