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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委托外地法院送达,是否连案件也移给受托法院审了

法院委托另一法院代送刑事诉讼文书,不等于已经把案件管辖一并移交。刑诉解释第二百零五、二百零六条,对直接送达有困难时的委托送达设有专门安排;受托法院办理的是具体送达事项,不能仅凭当地法院联系过自己,就认定以后案件在当地审判。

委托时,应把委托函、待送文书和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登记,在十日以内送达,并把回证寄回;无法送达的,应告知委托法院,退回文书和回证。十日对应这项法定送达工作,不是案件十日内必须判决或家属一定十日内收到判决的保证。

先核真实委托主体、文书和接收情况。律师受托寄信、机关间一般转告、司法委托执行财产,以及改变案件管辖,是不同关系。不能把任何名称带委托的事项,都套入同一责任或期限。

是否送达仍需看实际方式与收件情况。受托法院已经登记,不代表受送达人已经签收;实际送达后回证返回,也应与具体文书对应。不应仅因本人住在受托法院辖区,就自行否认原办案法院后续传唤或认为其他强制措施自动变化。

若无法送达,应查真实原因和已经反馈的状态,不把文书退回称为案件被撤销。需要更新合法联系方式时,如实向当前机关提交,不将信息变化当成所有期限重新起算,也不补造早先已送达的回证。

可形成原案件、委托函、具体待送文书、受托登记、实际送达或退回的记录链。法律意见要说明完成了哪项程序工作、哪些还未核清,而不是以最后接电话的法院推定全部审判权转移。理解此区别,有助于在异地送达时向正确机关核对,而不误失依法参与案件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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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