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和入境记录各有一条,是否就可以机械认定两次偷越?二〇二二年相关意见第八项确立非法出境、入境次数分别计算的原则,同时对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以及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保留一般计算一次的处理,不能只引用前半句。
先确认每一条记录对应什么行为
统计应以实际非法出境、入境事实为基础,不把一次行程中的多个检查、接触或转移地点都算成独立越境。记录日期、身份对应及所指行为有争议,应说明具体依据,不仅凭同名名单或一张截图累计。
合法出入境记录与依法认定的偷越行为也不是同一性质。是否属于偷越,应结合刑法和相关解释判断,不能因被调查人员去过境外,就把所有历史往返全部计入。
两种例外需要有真实事实支持
主张及时返回,应核实际越境和返回的时间、过程及相关证据,不由本人任意宣布多长时间都算及时。主张入境投案自首,也不能只证明已经回来,还须依法审查投案、供述等对应条件,不把普通被查获改写成主动投案。
该项采用一般应计算一次的表述,不是可以通过某种固定时间安排保证减少次数。资料不全时应提出核查请求,不能补造返程、投案或联系记录,亦不得与他人统一越境经过。
次数只是犯罪认定中的一项
二〇一二年解释第五条把偷越三次以上列为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同时还有结伙、拉拢引诱等其他路径,二〇二二年意见也补充了其他严重情形。某项次数未达到,不能直接承诺所有刑事条件都被排除。
可以将每次被指行为、证据来源、适用原则或例外、仍待核查事项列成表,避免同一行为重复计算,也避免遗漏有充分证据支持的事实。对次数提出意见,与是否存在其他犯罪、实际责任和量刑,是相关但不能相互替代的问题。
本文不提供非法出入境的行程建议。核对规则的目的,是使指控统计和真实行为相符,而不是让当事人据此策划规避检查或制造自首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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