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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污染物没列入危废名录,就不能适用污染环境罪吗

检出的污染物没有对应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某个代码,就必定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有毒物质吗?不能把危废这一类与全部有毒物质画等号。现行环境污染解释第十七条列明了多个范围,物质定义与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条件又应分开。

危险废物只是其中一类

第十七条第一项把列入名录,或依国家鉴别标准、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纳入。其余还包括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不能因为某物不是危废,就直接排除其他适用路径。

每类都需真实证据。引用国际公约附件的,应核具体物质和有效文本,不只看商业俗名相近;主张重金属超标,应核对象与适用标准;主张其他毒性,要有可核专业依据。文章不自行宣布某种未检测化合物有毒,也不把所有工业废液一概列入。

有毒定义成立,不自动达到入罪程度

认定属于有毒物质,是刑法行为对象的一环;严重污染环境还应核解释第一条的相应情形。重金属定义中的超标与第一条不同组别的倍数,不是同一问题。危废三吨的数量路径也不能不问物质类别,套用给每一种非危废有毒污染物。

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方式、实际后果及其他法定条件应据实确定。不得由一项毒性鉴别结果直接推定全部责任人有罪,也不能只因某项倍数未达就否认其他已证明的法定行为。

专门问题要说明依据与局限

现行解释第十六条对难确定的专门问题设有鉴定或指定机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的规则。认定意见应对应来源、样品、方法及待证事项,不能仅以盖章代替审查;对有争议的分类或危险特性,要提出具体问题和现有材料。

两江新区读者可把物质所属路径、证据来源、法定污染条件和行为责任分成四栏。依法控制风险并保留原样本和真实记录,不随意换名或补造代码。有毒物质的明文范围与具体危废类别并非同一问题,不能用有没有危废代码作全部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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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