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司”不等于公司已被认定犯罪,收到调查通知也不等于所有员工都属于犯罪嫌疑人。企业应先核实具体程序和调查事项,保存原始业务资料,再围绕实际交易、资金用途及人员行为提出有证据支持的意见。本篇面向两江新区企业收到交易相对方、员工或股东刑事控告线索后的应对,不涉及规避侦查,也不替代被调查个人依法获得的独立法律帮助。
一、收到电话、回执截图或调取材料通知,先分别处理
交易相对方转发一张受案回执,通常只能说明其材料被接受,不能直接证明已经立案,更不能证明其指控内容成立。公安机关对接受的线索还需要审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符合管辖条件,才进入相应立案决定程序。企业不要只依对方说法认定“公安已经要求公司赔钱”。
若接到办案联系,应通过该机关公开渠道核验身份,记录单位、联系人、具体事项、到场身份、材料范围和期限。收到正式文书,应保存原件及送达信息。需要澄清的地方及时向办案人员提出,而不是擅自把通知解释成可以不配合;也不要按陌生来电要求向所谓“安全账户”转账。
企业可能只是持有证据的第三方,也可能涉及员工个人行为,或者被审查是否存在单位犯罪。先问清当前已知状态,再选择公司授权、个人委托和材料提交方式。立案前调查核实的措施与立案后的侦查措施不同,但“企业没有拿到立案文书”本身不能推出已经采取的所有措施违法。
二、立即保存相关资料,暂停会覆盖原始记录的日常清理
先确定争议交易的时间范围、业务系统和相关岗位,再保留合同版本、审批记录、发货签收、验收、发票、付款、退款和往来信息。电子资料还应注意邮件原件及附件、聊天上下文、系统操作日志和账号变更记录。只导出一张汇总表,往往无法说明数据从何而来、是否经过修改。
可以向相关保管人员发出资料保存通知,要求不删除、不改写、不替换涉案原始文件,并在现有合法权限内进行备份、交接和访问留痕。确需继续使用业务系统的,应请熟悉系统的人员处理保留和日常运行的关系,防止备份过程改变关键记录或中断必要业务。内部保存不能阻碍办案机关依法调取、扣押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对于员工个人设备和私人聊天,企业不能因为“内部调查”就无限制强制搜集。应区分公司设备与个人信息、业务资料与无关隐私,依法确定授权和必要范围;需要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提供线索和保存位置。已经离职人员持有的材料也应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不能冒用其账号登录。
三、把投诉说法改写成可以验证的事实问题
不必先写几十页“公司一贯合法经营”。先逐项列出已经掌握的控告事项,并注明来源:对方原文、办案机关询问事项,还是企业自己的推测。没有取得完整控告材料时,应明确目前仅能针对已知问题作说明,不要自行替对方补出完整指控。
| 已知争议 | 需要查的事实 | 宜对应的原始材料 |
|---|---|---|
| 收款后未交付 | 签约时履约基础、实际采购或生产、未交付原因 | 订单、采购付款、库存、生产记录、催交与整改往来 |
| 资金被挪作他用 | 资金来源、约定用途、审批权限、最终流向及是否归还 | 银行流水、审批记录、收款方资料、合同和会计凭证 |
| 员工私下作出承诺 | 谁作出、是否获授权、公司何时知情、是否追认 | 岗位权限、签约过程、邮件聊天、公司后续处理记录 |
| 交易或票据不真实 | 货物服务是否发生、参与方、数量价格与付款对应 | 物流验收、工作成果、上下游合同、开票和资金记录 |
这张表用于定位证据,不是根据几项材料就自行判定罪名。例如,真实投入经营是审查资金用途的重要事实,但不能单独排除交易中其他犯罪行为;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也不能单独证明签约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结合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的区别继续核对具体行为及主观目的。
四、内部访谈分别进行,不能让员工统一回忆
访谈应区分亲历、转述和推测。可以请人员按时间说明自己收到什么指令、作出什么操作、当时知道哪些情况,并指向具体记录。对记不清的事项保留待核实标注,不能要求员工把不确定内容改成确定结论,或者依另一人的说法重新组织所谓“共同口径”。
记录应注明实际形成时间、参与人、问题及回答,给受访人核对更正的机会。发现前后矛盾,先查原始材料和不同人员接触信息的范围。不能用解除劳动合同、扣工资、赔偿承诺等方式要求员工承担并非本人实施的行为,也不能要求删除对公司不利的证据。
企业委托律师不等于该律师已代表每名员工。公司、负责人、财务和经办人员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应分别识别委托关系及需要独立辩护的情况。内部调查也不应向员工承诺“给公司律师说的所有话都绝对不会进入诉讼”。依法保护信息和遵守职业保密义务,与可以阻止一切合法调查,并不是同一回事。
五、公司责任和个人责任应沿实际行为核查
单位犯罪须有具体法律依据,并结合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归属及具体罪名要求判断,不能看到公司公章或公司账户就自动成立。某个人以单位名义为自己实施行为,也需要查明其真实目的和权限,不宜在事实未清时直接把全部责任推给员工。
对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应关注决定、批准、组织、实施和实际控制情况。职务名称只是线索:法定代表人不必然参与每项交易,普通职员也不因职级低就当然与案件无关。要用岗位权限、指令记录、操作日志和资金收益证明其实际角色。关于人员作用的进一步审查,可阅读共同犯罪中人员分工与主从犯证据,并注意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具体适用差别。
六、账户被冻结或资料被扣押,先核对清单与范围
财务应记录涉及哪些账户、金额、措施机关、期限以及已经取得的法律文书,区分公司财产、个人财产和第三人财产。对被扣押的设备或资料,核对名称、数量、编号、清单和业务用途。需要维持正常经营的,可依法提出保留必要资料副本、调整有关措施等具体申请,并说明真实业务影响。
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区分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采取财产措施。主张存在问题时,应提交权属、来源、用途、金额及期限的依据;不能仅凭“公司还要发工资”断言所有账户都必须立即解除冻结。刑事措施的异议和申诉,应按其性质选择公安机关及检察监督等法定路径,不能把刑事冻结一概当作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
经营压力再大,也不应通过个人或关联公司账户转移已被冻结、查封的涉案财物,或者制作虚假交易解释来源。对未被限制的正常业务,仍应依法真实记账并审查相关付款,不要为了迅速“切割”关系而倒签文件或虚构退货。
七、书面意见和和解安排分别说明法律效果
对办案机关提交的材料,宜采用“具体问题—客观事实—材料编号—法律意见—请求核查事项”的结构。若材料尚不齐全,列明缺项和补充计划;提交后保留清单及收取记录。企业内部分析不是侦查结论,对涉嫌犯罪事实应如实说明,不能只保留有利摘要而将依法要求提供的原始资料隐藏。
交易对方愿意接受退款或和解,可以依法处理,但应写清款项性质、履行时间和双方民事请求范围。对方撤回控告或出具谅解,不等于国家机关必须撤案;返还、赔偿和整改可能影响处理,仍取决于案件事实与法定条件。发现确属经营纠纷,应围绕具体犯罪要件不满足的证据提出意见,不能以“企业经营需要保护”为由要求对违法犯罪不予追究。
完成初步核查后,再根据真实缺陷调整授权、财务复核和资料保存制度。整改文件要反映实际执行及检查结果,不能补造一套早已施行的制度。长期改进可结合企业刑事合规中的业务、人员与资金核查展开;本篇重点是收到控告后的证据和程序应对。
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至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关于受案、调查核实、立案及申诉控告的规定。具体罪名、调查阶段和有关人员身份不同,申请主体与处理程序也应相应核对;本文不预判任何企业案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