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还剩几个月时重新就业,后来再次失业,原来没领完的部分并不当然全部清零,也不是新旧所有缴费年限可以无限重复换取最长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应领未领部分合并,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一、先确认本次再次失业的资格
本次仍需核第四十五条等法定领取条件,包括缴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和登记求职等。前次曾领过,不代表以后的每次离职都自动符合;个人主动辞职与单位依法解除等实际原因,应按证据核查。
两江新区职工可准备前次核定、重新入职和参保、本次解除及登记资料,明确是否真实重新就业,而非在持续失业中换过一个申请窗口。事实不同,不能机械使用再失业合并规则。
二、重新就业后的缴费需重新计算
第四十六条要求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不能把前次已经依法用于核定待遇的全部历史缴费再原样重复累加,认为工作总计十年以后每次都必然享最长二十四个月。
查新就业期间实际缴费、跨区接续和有无漏记,劳动合同存在多久与真实缴费多久仍需分别核。补缴或更正是否计入本次核定,应依正式处理及有效规则确认,不能凭单位口头承诺增加年限。
三、前次应领未领以核定记录为基础
区分前次已核可领期限、实际已领月份及停止时剩余。银行少到账一个月,可能涉及支付或状态差异,不一定就是一项已核未领权利;前次核定存在错误的,先依法核查更正。
保存经办核定和停领原因,而非只用自己记得应还有半年估算。已经实际收过但未注意的款,应如实扣除;不能在新地区申请时隐去原领取情况,造成同一期间重复计算。
四、合并仍受二十四个月上限约束
本次依法核定的可领取期间,与前次应领未领部分合并,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不是在本次最长二十四个月之外,再无条件追加所有旧剩余月份。
可以列本次核定、前次余额、法定合并上限及实际安排四项,要求说明怎样计算。具体每次可领多少还应按缴费、待遇核定及适用政策,不把法定最长数字当成所有人保证获领的固定值;专项延长政策另按当时条件核查。
五、再次就业后如实更新状态
合并核定后若又重新就业,仍须按法定停领要求处理,不因属于旧余额就可以在职继续领。出现少计、重复或跨区资料未衔接,具体说明哪段缴费、哪项余额及证据,依法及时申请核查或救济。最后形成的不是一个总工作年数,而是前次待遇、新就业缴费、本次资格与余额合并的连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