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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仲裁期间去世,近亲属怎样继续参加尚未结束的仲裁?

劳动者申请仲裁后去世,案件尚未审结,不应只因本人不能出庭就把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作不存在。家属应及时向承办仲裁机构说明情况,核实由谁参加后续程序,以及哪些请求仍可继续处理。程序上的参加资格与款项最终归属不同,不能仅凭一位家属到场,就认定其能独自处分所有人的利益。

先通知承办机构,明确继续参加的身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死亡作了专门安排,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办理时应提供死亡事实、亲属关系、原案件编号及联系方式等必要材料,由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手续。这里关注的是已有劳动争议如何继续,并非要求每个家属重新以自己的劳动关系申请一遍。

原先委托过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也应及时告知死亡事实,说明已有授权范围及现在的参加依据。不要当然认为旧授权在任何情形下都可无限延续,也不要私自以死者名义补签委托书。存在多位近亲属、相互意见不同或者代表资格争议时,应如实申报,请机构明确参加人员和送达安排,避免遗漏通知影响案件处理。

原请求要逐项确认,不能全部改成遗产分割

欠付工资、已经发生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应根据原事实和相应规则判断;并非劳动者死亡后,用人单位原有债务自然消灭。但与本人持续履行密切相关的请求,处理基础可能发生变化。例如原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死亡后是否还有相应履行可能,就应及时向机构说明,而非照旧要求安排本人返岗。

近亲属参加仲裁,并不把劳动仲裁机构变成处理所有家庭财产争议的机构。确认单位究竟欠付什么,与多位权利人内部怎样分配,可能需要分别处理。对死亡后新发生的保险、抚恤等项目,也应另核权利基础、责任主体与程序,不能随意塞入原仲裁请求,或者把性质不同的款项统称为未发工资。

衔接庭审、送达与证据,避免程序失联

两江新区家属可先索取或整理已提交的申请书、答辩、证据目录、庭审通知和原代理手续,注明哪些资料仍由单位掌握。需要调整参加人员、申请合理准备时间或补充证据,应向机构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开庭安排与是否继续推进由机构依法处理,不宜自行认定案件已经停办而缺席。

家属不了解原工作事实,可以如实说明,不为补齐材料编写考勤或冒认签名。与单位讨论调解时,应先确认代表范围、其他相关人的意见,以及收款与分配如何衔接。签署全部结清、放弃请求等文件有实质后果,不能把到场办理手续误当成获得全部处分权。律师能够帮助梳理程序与请求,案件是否支持仍取决于真实劳动事实和法律条件。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