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船相撞且双方都有过错,第三人受伤后只能按各船责任比例分别追讨吗?现行海商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把第三人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作不同安排。不能把事故比例表直接复制为所有受害人对外只能取得的比例,也不能把人伤连带扩大到全部货损。
先确认适用船舶碰撞专门规则
海商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涉及海上或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接触造成损害,并对船舶与其他非军事、非政府公务船艇碰撞规定适用。陆上车辆碰撞、纯港内其他设施事故,不能只因发生在水边就一律套本章。
第一百七十九条又规定,因操纵不当或违反航行规章,虽未实际接触,却使他船及其人员、货物等受损的,适用本章。应核真实水域、船艇、航行和致损关系,不以船壳没有碰痕就当然排除专门规则。
第三人人伤,互有过错船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对互有过错船舶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规定连带赔偿。一船实际支付超过其内部过错比例的,可向其他有过错船舶追偿。因此对外赔偿与船方内部最后负担,不是同一层计算。
提出请求时仍须核受害人的第三人地位、实际责任主体、损害和因果,不是只要在事故附近就可向所有船方任意要钱。船员劳动、旅客运输、保险及其他关系还应依法分别处理,连带规则也不使已经取得的同项赔偿可以重复领取。
财产损失,并非同样全部连带
同条对船舶、船上货物及其他财产按过错比例承担,并明确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时,各船责任不超过其应承担比例。货主不能仅引用人伤那一款,就要求任一方承担所有货物损失。
但货主对承运人是否另有运输合同请求,需要再依该关系分析,不能将侵权对外比例直接当作全部合同责任上限。应把船舶损害、货物损害、第三人人伤和既有合同义务分列,防止选择请求时遗漏真正权利基础。
原因查不清与过错比例定不准,法律后果不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不可抗力、其他不可归责或无法查明原因造成碰撞,各方互不赔偿。第一百七十八条则在互有过错下,对程度相当或比例不能判定的,平均承担。不能只要鉴定没有给出百分比,就宣布所有人免责。
应分别问碰撞原因能否查明、哪些行为有过错、这些过错与损害有何联系及能否比较程度。航行记录、通信、监控、气象和事故调查等材料各有证明范围,不以一方自行填的责任单代替全部判断,也不擅自删除有利或不利记录。
结算时保留内部追偿和不同项目
人伤一方先获垫付时,记录具体项目、金额和付款主体,不轻易把收款收据写成对所有责任主体、所有未知损失永久放弃。船方对外先赔,内部追偿仍需核真实过错、付款及超过份额,不凭自愿多付就要求另一方全部报销。
两江新区企业的货物或有关人员在外地海运活动遭遇事故,可依法整理水域与船艇、致损过程、损害分类和合同保险。律师应交付适用范围、对外请求及内部比例的区别,不编本地海港事故或办案经历,也不承诺一份事故比例表能决定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