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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患者被要求参加与精神障碍治疗无关的实验,监护人同意能使其合法的吗?

住院精神科患者被邀请参加与其精神障碍治疗无关的实验,家属签了同意书,能否就此合法开展?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三条对此设有明确禁止,不能把监护人书面同意和伦理审查理解成可以批准任何实验。两江新区家庭应先核项目性质和治疗关联,再研究相应同意程序。

一、先查是否属于实验性临床医疗

普通规范诊疗、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以及与该治疗无关的实验,法律安排不同。项目自称创新治疗或观察研究,不直接决定性质,应了解实际干预、目的、风险及依据。

取得书面项目说明、拟实施措施、研究或诊疗机构及人员信息,必要时向有权主体依法核查。不能仅凭收费高低判为实验,也不能只因提供免费药物便忽略其真实试验属性。

二、治疗无关实验有明确禁止

第四十三条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该禁止不因家属签字、免收费用或者许诺补助自动消失,不能让患者因住院身份成为任意研究的方便对象。

应核所治疗疾病与实际项目的关联,不由研究者一句都是为健康作解释便结束。资料不清时及时请求说明和有权审查,不能为赶入组日期先签一份内容尚未告知的空白授权。

三、相关实验仍有具体程序条件

对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法律要求告知风险、替代方案等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才涉及监护人书面同意并经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等法定要求。

患者能够表达意见,不等于家属更愿意就可以直接代其决定;患精神障碍也不当然意味着任何意见都无法取得。应依法核本人状态及程序,不能把监护关系证明当成所有治疗决定的永久空白授权。

四、外科措施及紧急例外不能混用

法律对导致器官丧失功能的手术也设专门条件,其紧急情况下负责人和伦理批准的规定,有明确适用对象。不能移用到任何实验,宣称联系不到监护人就可先做与治疗无关的试验。

第四十二条对特定非自愿住院患者的精神障碍外科治疗另有禁止,具体措施须逐项核对。不能把获得某一项目批准,扩大为可以实施另一种侵入性措施,实际方案变更也应依法重新判断。

五、记录同意过程与实际实施内容

保留告知资料、本人意见、监护身份、伦理及实施记录,明确发生时间和变化。已经出现损害时及时接受适当诊疗,依法核查责任和因果;停止不适当项目与索赔是不同请求。保护患者需要真实知情与法定边界共同落实,不是让一张同意书替代对项目本身是否允许开展的判断。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