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拒绝整改,总包认为已经发过通知,事故后全部由分包负责;分包则称总包负总责,就应由总包包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总包负总责、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责任,以及不服从管理导致事故的分包主要责任,三句话需要一起理解。
先核施工总承包和事故是否属于相应分包工程
条例适用于境内相关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设活动;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另有排除规定。总包、依法分包与建设单位直接另行发包的真实结构不同,不能只因几家公司同在一个工地,便无依据视为本条总分包关系。
整理对外合同、分包范围、实际施工任务、管理安排和事故位置,说明究竟是哪一部分工作产生何种危险。工程质量维修、延期违约与生产安全事故,也不能只因都发生在施工现场就套同一责任规则。
合同应分清安全义务,不等于可以全部向外转移
第二十四条要求分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并规定总、分包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包对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不能仅凭合同写风险全部归分包就退出;分包也有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义务。
这不意味着所有人身损失直接按人数或合同价比例分摊。具体对外请求、损害、原因以及工伤或其他法定路径仍须核实,不把本条改写成对任何无关事故、全部商业损失均无条件连带的规则。
不服从管理还须与事故原因对应
条文另规定,分包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承担主要责任。应指出收到什么合法安全要求、真实隐患、怎样拒绝或继续冒险、该行为怎样导致事故,而不是只出示一份格式整改通知。
总包自己有没有完成应履管理,也须依据真实情况审查;发过通知与实际监督到位并不相同。分包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反向抹去总包依法存在的责任,主要与连带也不是同一含义,不宜未查事故原因就把一个词当作完全免责证明。
对外处置和内部负担应分别留证
及时依法救援、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保存安全交底、检查整改、停复工及实际作业记录。不得为分担责任倒补签字、删掉拒不整改记录,或者让工人统一陈述并未发生的培训。
依法承担相关费用后,内部追偿应核真实支付、事故原因、法定义务和有效约定,不凭一句分包主要责任就直接扣尽全部工程款。律师可把主体范围、管理要求、拒不服从与事故链、已付及保留争议分别对应,帮助形成能够核查的责任意见;行政、刑事及民事各有条件,不能用一份内部和解承诺全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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