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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已经裁决的一项反请求,书面裁决漏写,能申请补正吗?

仲裁庭已经对一项反请求作出裁决,但书面裁决书遗漏记载,与仲裁庭从未审理、从未裁决该请求,并不是同一情形。现行仲裁法第六十九条允许对文字、计算错误及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补正,不能把任何不满意都变成申请追加实体结果的通道。

先核遗漏究竟发生在哪一层

需要比较仲裁请求、反请求、庭审和相关程序资料,明确是已裁事项没有写入文本,还是当事人认为本应裁判却实际没有裁。反请求已经提交,不当然证明已经在法律上得到裁决。

申请补正时,应指出具体事项、已裁的依据与书面遗漏位置,不宜只写漏判了全部损失就要求重新衡量证据。对从未裁决的请求及其他程序争议,应核相关仲裁规则和法定救济,不直接把第六十九条当作当然补充裁决的统一依据。

补正纠正错误,不任意改实体取舍

金额有单纯计算错误、文字错写或者已裁事项遗漏时,可以依法处理;不认可事实认定、责任比例或法律适用,通常不能仅换成计算错误的名称,要求仲裁庭按自己方案重新作实质决定。

同样,原有一项请求被依法驳回,与书面裁决忘了记载不是同一问题。不能因裁决没有逐句回应全部意见,就认定全部意见都属于已裁未写;应依据真实程序和文本内容审查。

三十日请求期间应及时核对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补正。应保存接收方式、日期及完整文本,依法计算期间,不能只以最后向公司领导汇报那天作起点。

补正请求的提交、接收和处理,与依法申请撤销或其他救济的期限及条件要分别检查。不要自行假定只要正在问仲裁员,其他法定期间就一概暂停或重新起算,必要时依法同步评估。

形成一份准确而克制的申请

两江新区工程企业可制作事项对照,列明反请求、有关裁决依据、书面现状和要求纠正的具体内容,附对应材料。不能为证明曾经裁过而修改笔录,也不要向仲裁人员作不当私下接触。

取得补正后,应核正式文本及执行请求如何衔接,避免同时持相互冲突的金额主张。把已裁遗漏、未裁请求和对结果不服分清,才能选择正确程序,不让一份表面补正申请承担法律并未赋予它的再审功能。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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