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意见不是自动替代裁判
涉外家庭财产争议中,一方提交律师或专家出具的外国法意见,另一方担心自己不懂该国法律,只能无条件接受。法律适用法解释二第五条要求查明外国法律的相关材料在法庭上出示,法院听取各方对其内容、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两江新区当事人收到材料时,可先明确这是一份外国法律意见,还是事实证据翻译、商业说明或私人建议。提供者名称有专家二字,不会使其对案件事实和最终处理结论的全部表述都当然具有拘束力,也不能因此省略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
先把意见的依据和范围看完整
解释二第三、四条要求说明具体规定、获得途径、效力情况及与争议的关联,专家或机构还应提交相应资质资历、身份及无利害关系书面声明。外国法为判例法的,还应提供判例全文,不能只留一段有利结论。
审查时可以核版本日期、修订情况、所讨论的是婚姻财产还是另一个问题,以及意见有没有说明必要条件和例外。发现缺项应具体指出,并请求依法补充;并非缺了一页附件就能自行宣布任何外国法均不能查明。
有异议,要提出可核查理由
第八条规定,对外国法律内容及理解适用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可指出援引条文已经变更、判例并不涉及本类事项、译文遗漏条件或适用前提未作解释,并附可核查材料。只说这是对方花钱请的人,不等于已经证明其意见错误。
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查明或要求补充材料;补充后仍有异议,由法院审查认定。对双方均无异议的内容,法院可以确认,但当事人的一致态度也不能拿来虚构外国法律。已有生效裁判认定的外国法,仍需核有无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
必要询问不等于专家参加全部诉讼
第七条允许法院认为必要时通知提供外国法的机构或专家出庭接受询问,当事人也可依法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判断。其出庭围绕外国法及其理解发表意见,不参与其他法庭审理活动,不能代替当事人证明全部婚姻或财产事实。
确有现场出庭困难时,解释规定了在线询问及所在国禁止性规定的例外。不能承诺所有境外专家都能直接视频连线,也不应因对方没有自行安排出庭,就不核是否存在法院认为必要并通知的情形。
把异议整理成问题,而非口号
可以按意见页码、原结论、争议条文、具体理由、补充来源和希望说明的问题逐项整理。对家事隐私及第三人资料仍应依法保密,不为质疑专家就把整份卷宗公开传播,或擅自联系施压。
法律内容的审查与事实证据的证明各有任务。法院最终选择适用什么规范及怎样裁判,需要依法形成判断,不是委托费更高、意见盖章更多就当然获胜。先掌握参与审查的程序,才能把不理解的外国法意见转化为能在庭审中得到回应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