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执行暂缓,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书却没有明确担保期间。暂缓期已经结束一年多,申请执行人现在还能首次要求执行担保财产吗?执行担保规定第十二、十三条对起算、默认期间及届满后果作了专门规定,不能将其与普通保证默认六个月或暂缓执行最长一年混为一谈。
先确认属于向法院提供的执行担保
需要核担保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暂缓决定等,确认提供的是本规定中的执行担保,而非亲属私下承诺帮助筹钱。仅在和解协议里出现担保字样,还应核相应承诺和适用路径。
担保书应明确债权种类数额、范围方式、暂缓期限、担保期间以及符合条件时自愿接受直接执行的承诺。不同文件可能约定不同责任,不能拿一张未向法院提交的家庭借条,直接要求法院按执行担保处理。
担保期间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起算
第十二条明确,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记载或记载不明,为一年。不是从担保人签字、法院首次立案或原债务到期之日任选一个日期,也不是默认直到全部偿还。
应取得暂缓期限的准确记录及法院相关文书,审查担保书到底有明确期间还是确属不明。对文字有争议时,需要依真实内容分析,不能只因为写有一段很长的还款计划,就认定担保期限也被相同延长。
届满后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法律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准备申请时应提交期间、到期及请求记录,避免在债务人多次口头许诺中放过担保程序期限。
是否曾在期间内依法提出相关申请、申请范围及程序处理如何,应根据真实记录核查。不能以多年以前冻结过财产,就当然认为任何时候首次要求担保人负责都不受期间限制;也不能把对债务人的催款一概视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责任。
他人财产担保还可依法申请解除措施
对他人提供的财产担保,期间届满后,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担保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应具体说明财产、担保依据、起算及届满,不自行撕毁封条或处分仍处控制状态的财产。
解除本项措施与其他独立查封、抵押或责任不同,不能一并推定消失。第十条暂缓执行最长不超过一年,与第十二条担保期间是两个阶段的规则。将签署、暂缓届满、担保届满和法院申请排成时间线,才能准确选择及时申请担保执行,或请求纠正逾期后的不当控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六、十至十三条(2020修正):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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