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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期间,出租人可以不经承租人同意就抵押船舶吗

出租人仍是船舶所有权人,就能在光船租赁期间直接把船抵押给银行吗?海商法设有事先书面同意的默认安排,但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本章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仅在租约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应先审是否有合法有效的不同安排,不能把所有情形都说成绝对禁止。融资、运营与担保安排应在签约和交割时一起核对。

光船租赁,转移的不只是某段舱位使用

现行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是由出租人提供不配船员的船舶,在约定期间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付租金。它与出租人配船员的定期租船、按航次运货不同,也不能仅凭合同封面叫租船就认定。

核船员配备、调度、经营和交接,可以帮助判断真实结构。本题按确属光船租赁讨论;融资租赁、普通设备租赁的规则,不能因都保留出租人所有权便直接替代本章。双方约定影响各自权利义务时,还应注意第一百二十八条的适用安排。

没有不同有效约定时,先取得事先书面同意

适用第一百二十八条的默认规则时,第一百六十条要求出租人设立抵押须先获承租人书面同意,违反并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租约对抵押另有有效约定的,应先依该约定审查,而不是不问内容一律要求再取同意。需要核的是同意在抵押设立前、确由有权主体作出且为书面,不是银行事后发过一封通知就当然满足。

原租约中是否已有明确同意、同意范围及后来的融资是否在范围内,应整体审查;不能从一段允许正常经营的文字推定承租人接受所有抵押。也不宜仅凭缺同意,就由承租人自行宣布登记机关必须立即注销抵押,登记效力和具体救济仍需依法分析。

因所有权争议或出租人债务扣船,责任另有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要求此类扣押发生时,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利益不受影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要区分船舶因出租人融资债务被扣,还是承租人自己营运产生请求,两种来源不能只看扣船文书上的船名混算。

应保存扣押原因、航次中断、必要支出和已采取减损措施,说明实际损害。既不能认定发生扣船便必然赔全部预期利润,也不能因经营控制在承租人手里,就把出租人既有债务引起的风险全部转走。

承租人也不能随意转租或转走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要求,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或以光船方式转租。出租人融资与承租人转租是两个方向的限制,不能以对方先违反一项为由,自己便可忽略另一项。

若拟由关联运营公司接船、替换融资主体或变更经营安排,应核是代理协作还是实质合同转让、转租,并取得真实相应文件。保险、维修与船证交接也应按实际合同和法定责任衔接,不使用一份概括委托书掩盖经营主体变化。

同意文件应进入融资交割清单

银行、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核租约全文、现有抵押、拟担保债务、书面同意人权限、保险及扣船后的协作。是否同意、限定哪笔融资及变更怎样再确认,宜写清;不得用事后倒签或冒用承租人印章补手续。

两江新区企业参与海船经营或融资时,受理登记和海事争议机关应按真实船舶及案件确定,不编本地专属审批。律师的具体成果应是租赁结构、同意权限、担保限制与损失责任清单,不承诺有所有权便能忽略在先租约,也不承诺一份同意文件就消除全部运营和偿债风险。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