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集装箱短货,提单有“重量不知”之类表述,是否代表承运人从此不必解释?海商法对可以作何批注、未批表面状况的后果,以及面对托运人和善意第三人的证据效力作了区别。不能只数提单上出现几个不知字样,就决定货损由谁承担。
批注须对应不符、合理怀疑或无法核对
现行海商法第七十六条,允许签单人知道或有合理根据怀疑品名、标志、包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接收或装船不符,或者没有适当方法核对时,在提单上说明不符、怀疑根据或无法核对。
应查这项批注究竟指哪项内容、因何无法核对,以及签单和接货过程。托运人自装自封、承运人能否实际核查,有具体事实意义;但不能由集装箱封闭这一点直接推定承运人对所有外观、件数和后来控制过程均无责任。
表面良好,与箱内数量真实不同
第七十七条规定,未批注货物表面状况,视为表面良好。对重量无法核对的说明,不自然覆盖包装破损、外部锈蚀等另一个事实;反过来,外箱完整也不独自证明里面装了申报数量的全部货物。
可以将外包装、封志、集装箱外观、件数重量、装箱记录分别列出。照片应对应接收或交付时点,称重结果说明设备、对象和是否包含箱重,不能把不同环节的总毛重直接相减,便宣称已精确证明短少净重。
对善意第三人,承运人反证受限制
第七十八条规定,除依法作批注外,提单是按其记载收货或装船的初步证据;面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承运人提出货物状况与提单记载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不能把对原托运人可能提出的全部反证,毫无区别用于依法受保护的第三人。
主张自己是善意受让人,应核单证流转、取得和交易,而非只因买方身份便省略分析。是否已有有效批注及其范围,也须先确定;一项已具体保留的重量事项,与没有任何相关批注的提单,证据结果可能不同。
商业保函不能自动改写提单对外效力
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清洁提单并承诺以后承担责任,属于另需审查的安排。不能因为双方内部签过保函,就让未参与的善意持单人当然失去法定保护,也不能不查保函目的和效力,保证承运人对外赔完必可向托运人全额追回。
实际接货与单证不一致,应依法如实处理。不得为了信用证付款倒签装船日期、隐去已知货况或制作虚假称重资料;收到有争议批注时,应在付款和单证接受前及时核实,不以一张邮件截图代替完整提单及补充声明。
短货争议仍要证明损失和责任期间
提单的证据作用不等于全部损失已经算定。应连接交货、装箱、封志和交付、检验、数量与残值,说明损失发生的环节、通知和请求对象。海商法关于货损书面通知、承运人责任及期限,也应结合具体交易及时处理。
两江新区企业可先制作每项提单记载、对应批注、实际可核事实、持单身份和缺口表。律师据此判断哪些可反证、哪些受第三人保护及仍需证明什么,不承诺清洁提单等于箱内品质全部保证,也不让一条笼统不知表述替代法定责任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