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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损坏了被拖物,拖轮方总能用航海过失免责吗

企业委托拖轮经海路拖运一座平台,途中被拖物受损,承拖方说是船员航行操作失误,所以一概不赔。现行海商法确有海上拖航的责任及免责规则,但要先分合同类型、准备义务、合同约定和损害对象,不能把“航海过失”当作任何拖轮服务的统一免责口令。

港内拖轮服务与海路拖运先分清

二〇二五年修订、二〇二六年五月施行的海商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定义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的海上拖航,并排除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不能只因作业设备叫拖轮,就把本章直接套入所有码头协助。

第一百七十三条另规定,拖轮所有人拖带自己所有或经营的驳船载货,从一港海运至另一港,视为海上货物运输。应核被拖物所有经营关系、货物运输安排、路线和单证,不能把真正承运货物的责任随意改写成纯拖航。

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各方都有准备义务

第一百六十六条要求承拖方谨慎使拖轮适航适拖、配足船员索具和设备,被拖方使被拖物适拖、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规定证书文件。索具本来不适用、吃水资料隐瞒,与拖轮驾驶操作过失,并非相同原因。

应保存检验、拖航方案、索具检查、人员配备、被拖物参数、气象和开航前沟通。发生事故后不能只引用航行日志一句“操作不当”,就略去拖带系统缺陷或资料错误;有合格证书也不等于起拖时所有实际条件无需再核。

双方损失按过错,法定免责还须承拖方证明

第一百七十一条先按一方或双方过错确定损失承担;继而规定承拖方证明损失因拖轮船长船员等驾驶、管理拖轮过错,或海上救助及企图救助人命财产时过错造成的,可以不赔被拖方相应损失。

证明对象不只是“船员有过错”,还要说明行为性质及与本项损失的因果。法定例外并未写所有事故或一切设备缺陷均免责,也不能将被拖物自己的瑕疵隐藏后统一归责拖轮。双方各自意见应对应具体技术事实,不由文章预断事故责任比例。

合同另有约定时,先审有效条款

该条明确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因此签约时可以就风险、保险、准备义务和索赔作具体安排,争议时须核完整条款及效力,不能一边接受不同责任约定,一边只摘法条例外要求全部免责。

拖航合同应为书面,至少把拖轮和被拖物、路线、起拖、费用及责任说明。第三方设备代理签约或临时变更拖轮时,还要核授权与实际履行,不因保险存在就认为主合同责任无需确定;保险赔付与最终追偿也须避免重复。

第三人损害,不直接套双方内部免责

第一百七十二条针对拖航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错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规定两方连带赔偿及内部追偿。一方有过错也须核本条,不能把双方均有过错当成必要条件,不能将对被拖方的特定免责直接拿来拒绝所有外部受害请求。损失对象、原因与责任关系应分别列出。

两江新区企业参与跨区域海运设备项目,可形成合同类型、起拖准备、事故原因、合同条款及第三人损失五项审查结果。律师核合同和程序,技术事实由适当专业材料证明;不承诺只要写了海上拖航,就能让承拖方或被拖方全部免赔。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