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还没把运费付给海运承运人,买方凭写有运费预付的提单提货,承运人能否扣住货物继续催款?现行海商法第九十四条专门设置票面预付声明的留置限制,不能只凭确有运费债权,就忽略已经签发单证对收货人的法律影响。
欠费与留置权,需要分别证明
第九十四条允许对未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垫付必要费用及其他应付款,在未提供适当担保时留置相应货物。应先核哪笔费用、由谁应付、是否已经付清或有适当担保,不是客户欠任何钱,都能扣住全部交易货物。
运费由收货人支付的约定,也应按第七十一条在运输单证中载明。买卖双方内部约定由卖方承担运费,与运输合同和单证怎样安排,不能仅凭贸易合同上一个价格术语全部替代。
运费预付声明,限制的是未付运费留置
第九十四条明确,运输单证载明运费预付或者类似性质声明的,承运人不得以运费未支付为由留置货物,但收货人为托运人的除外。签单时使用预付表述,便不能在符合该规则的收货人提货时,仅以自己实际上未收到钱要求扣货。
这不等于运费债权被免除。承运人仍应对真实应付款人依法主张;也不等于预付票面证明所有其他费用都结清。应分清留置理由,不能先说欠运费,遇到票面限制后又无依据把同一笔改叫操作费。
收货人与托运人为同一人,须查实际主体
法定例外要核运输单证及真实合同中的主体,不看双方是不是同一集团、有共同老板,或者由同一个报关代理联系。独立公司之间有控制关系,不当然等同同一主体;使用代理名字或代付账户,也不直接决定本人身份。
应核订舱、委托签单、提单记载、背书或转让及收货资格。身份和单证存在争议时,依法要求核实相应资料,不得仅因争议未解决便向任何来提货的人保证无条件放货;预付声明不是取消合法交付审核。
其他合法费用和担保仍需具体核查
如果请求留置基于真实未付的其他法定费用,应分别说明依据、金额、与相应货物联系以及担保状态,不能用一张不断累加的总账代替。收货人提供的担保是否适当,也应有实际判断,不把任何担保都无条件拒绝以继续扩大仓储成本。
承运人自己不当拒交造成的额外费用,不能不查原因便全部转嫁。对无争议款和争议款,可以依法明确付款、担保及权利保留;接受一笔款是否清偿全部,应以真实结算说明为据,不靠模糊收据制造新争议。
留置和处置,不是同一个授权
即使依法可留置,也不能立即私卖抵债。第九十五条对相应留置货物有抵港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后申请法院拍卖,以及易腐变等提前申请的专门规则;还需核价款清偿、追偿和余款处理,不能把货物直接据为己有。
两江新区企业办理跨区域海运采购,可先提交单证原件或合法记录、预付表述、应付款与担保、主体及提货申请。律师需要说明本次究竟可否以这笔运费留置及如何依法追款;不将票面预付直接当成全部债务结清,也不因债务存在就忽略对相应收货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