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会员费已经支付,经营者后来宣布只接受刷脸入场,拒绝录入人脸就无法使用。问题不仅是隐私协议有没有点选,还包括身份核验是否确有必要、能否用其他方式完成,以及原来约定的服务是否被单方限制。会员可以要求合法核验,不意味着可以不证明身份随意进入;经营者防止冒用,也不当然获得强制采集生物识别信息的权限。
可实现同等核验目的,就应考虑替代通行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对身份验证作了专门要求:能够用其他非人脸方式实现相同目的或同等业务要求时,不能把人脸识别设为唯一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验证的,应提供合理、便捷的其他方式。国家对特定身份验证另有规定的,仍从其规定,不能脱离具体场景作绝对判断。
普通健身会员可以询问会员卡、动态码或者人工核对等方案如何适用,而非擅自借用他人账号绕开管理。替代方式应能实际使用;仅口头说可人工办理,却长期无人值守、每次额外审批并严重阻碍正常锻炼,是否合理便捷,需要结合营业安排与具体限制判断。不能仅因机器已经购买,就把经营成本当作剥夺选择的理由。
一张同意书不能替代必要性和合同审查
人脸信息具有敏感性,处理目的、方式、保存期限和必要性应依法说明,基于同意处理还应满足相应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要求,不能因个人不同意处理信息便拒绝提供服务,但属于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需的处理除外。必要性应具体论证,不能只在协议中写必需两字就结束判断。
经营者仍需依据合同提供已经收取费用的服务,新增通行规则应与信息保护义务一并评估。不能把所有拒绝录脸都认定为会员违约,也不能据此保证会员立即获得全部退款。是否恢复履行、延长被阻碍使用的期限、解除及怎样结算,应看限制事实、合同约定、影响程度及法定条件。已经取得有效同意的处理,也不意味着能够无限扩大用途。
留存不能入场的具体事实,提出可执行请求
两江新区消费者可保存原合同、支付记录、规则变更通知、隐私告知版本和实际被拒入场的时间,先书面提出可接受的替代核验方案,并要求说明恢复使用的安排。如果争议来自服务商后台而非前台员工,也应让合同经营者明确回应,不能长期互相推诿。
已录入人脸又希望撤回同意,可以依法提出请求,说明涉及哪些信息及希望采用何种替代方式。撤回不否定此前有效同意下的处理;是否删除、停止其他处理及必要保留,仍需依法判断。不宜为证明机器故障拍摄并公开其他会员的人脸,也不应破解系统提取数据。先争取恢复合法、便利的通行,再依法评估合同与信息权益的具体救济,才能让请求落到实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