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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过失损坏投保财产,保险公司赔后就能向家人代位追偿吗?

家人过失损坏已投保财产,保险公司给付赔款后,并非当然可以向这位家人代位追偿。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组成人员设有限制,同时保留故意造成特定保险事故的例外。谁是被保险人、谁造成事故及是否故意,应先依法查明。

先辨别保险代位与其他赔偿关系

财产保险人赔付后,依第六十条可在相应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但这并不表示对任何人都不受限制;第六十二条正是针对特定成员关系作出规定。

该限制涉及的是保险人的代位权,不能被直接扩大为家庭成员对所有侵害永远无需负责,也不能用来否认陌生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家庭内部、侵权及其他保险关系,还应按各自事实处理。

家庭或组成成员身份需要真实核验

第六十二条保护范围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实际财产使用者可能不同,不能只因发生在家里,或者公司员工之间熟悉,就自行把所有人都归为同一家庭。

争议应核保单主体、实际成员及事故关系,不能为阻止追偿事后伪造亲属或劳动身份。保险人主张不属于限制范围,也应根据真实关系提出依据,不只看事故当日是否临时离开住所或岗位。

故意造成事故,法律有明确例外

第六十二条对有关成员故意造成第六十条第一款所指保险事故,规定了例外。故意与一般过失、意外以及认识不清,不能只凭损失大或修复困难来推定。

当事人应保留现场、原因调查、消防或其他相关材料,真实说明经过。不能为适用限制而把故意行为统一说成不小心;也不能为了追偿,把家庭争吵或一次违规操作不加分析直接认定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收到追偿通知后,把主体与依据逐项对照

两江新区居民或企业可准备保单、赔付、成员关系和事故资料,核对保险人已赔范围、具体权利基础及例外事实。若尚有未赔损失或其他责任,也要分别列明,不把一份追偿函当成所有关系的最终决定。

有异议应依法提出,不能直接毁弃证据、转移财产或拒收法院文书。正确区分代位一般规则、成员限制和故意例外,能够防止把赔后追偿简单处理成保险公司只要付款,任何实际造成损坏的人就一律承担同样责任。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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