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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受理后原诉讼或仲裁停了,管理人接管后还要一直等清算吗

正在进行的货款诉讼或仲裁,因为其中一方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是否必须等破产清算全部结束才能继续?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恢复节点不是一概等到企业最终注销。

先核是否已经由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经营困难、正在与债权人谈重组、已经提交破产申请,与法院正式受理不同。应取得受理裁定或可靠公告,确认公司主体、日期与管理人,向原案件承办机关如实说明,而不是只凭对方一句申请破产就自行不再出庭。

第二十条针对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不能把公司负责人另涉刑案、对方仅为保证人或另一家公司破产等情况不加区分全部纳入。每个程序的主体、请求和受理状态都应有材料对应。

接管使程序继续,不是等待最终清偿比例

管理人依法接管后,第二十条规定相关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管理人依第二十五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程序,原来的证据、争点和请求仍须依法审查,不能因更换了程序代表人便视为全部债权已获承认。

可向管理人及原承办机关核实接管和程序衔接情况,提交已有诉讼材料及通知,明确由谁接收后续文书。接管事实与恢复审理的具体安排应通过正式程序确认,不由一方自行选定开庭或裁决日期。

继续审理不等于可以个别强制收款

第十九条对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和执行有不同规定: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第二十条则处理未终结民事审理和仲裁。不能因为案件已经继续审理,就推断债权人也恢复了单独查扣、划款取得优先清偿的权利。

取得判决或裁决后,债权在破产中的确认与分配仍需依法衔接。已经有申报期限,应如实申报未决状态和材料,不宜一概等裁判结果后才第一次联系管理人;确认争议和个别执行更不能混成同一申请。

既有证据与管理人参加需要一并落实

整理原案受理、已开庭或质证情况、证据清单、期间安排和后来中止文书,交给依法参与的管理人。原经办人员掌握资料的,应按合法要求提供,不以公司换了管理主体为由删除记录或让对方重新证明已经承认过的一切事实。

对自己一方来说,也应继续保存原始合同、付款和沟通,及时查看承办机关通知。案件尚在中止时需要做什么材料保全、是否有其他程序要求,应具体询问,不能把中止误解为可以无限期不理会任何正式文书。

两江新区企业跟进时应明确所处程序

先问是否已受理破产、是否已接管、原案中止依据及后续安排,再分别处理债权申报和审理事项。若只是破产申请审查阶段,或涉及其他独立程序,应核相应规则,不能直接套用本条。

第二十条提供的是让程序在接管后衔接继续的规则,不是保证债权人马上胜诉或全部收款。把审理、债权确认、分配及执行分开管理,才能避免在盲目等待清算结束与错误追求个别清偿之间走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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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