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准备削减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负责人称只要多数债权人赞成就可以。两江新区企业应先区分职工个人账户相关费用、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及各自法定安排。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对特定社会保险费用明确禁止计划减免,也规定其债权人不参加草案表决,不能只套普通债权的投票逻辑。
一、先按费用性质分清项目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列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抚恤、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第八十三条针对该项以外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规定重整计划不得减免。
名称都写社保费,并不代表当然进入同一组。应核险种、期间、法定构成和征缴资料,不能将企业欠费与职工个人另行购买商业保险的报销请求混为一项,也不能仅凭财务总账一栏金额完成分类。
二、不得减免不能用多数决突破
第八十三条的限制不能因普通债权组多数赞成而消失,股东会同意或政府协调纪要也不能不经法定依据改写。重整是依法调整债务的程序,仍须遵守法律对特定项目的保护。
不得减免针对债务金额等法定保护内容,具体缴费核定存在真实错误,仍可依法核查更正。纠正原本不应发生的重复或计算错误,与为了方便重整将真实欠费直接打折不同,不能把后者改名重新核定掩盖。
三、不参加表决不等于债权被放弃
第八十三条还明确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计划草案表决。这不是说债权不存在或可不列入计划,而是不能拿未投票当成默认接受减免,更不能把相应金额随意并入普通组凑赞成债权额。
会议应准确说明类别、金额、法律安排和计划履行方式。债权人及相关机构有疑问,应围绕具体费用和规则提出,不以少一个投票人就断言全部会议必然无效,也不因无表决权便拒绝提供依法应有的信息。
四、其他职工债权仍有分组与保护
工资、个人账户费用及补偿金应按第八十二条等审查,不能因本篇讨论其他社保,就省略职工债权组。未必每个案件都存在全部分组,应依据实际债权结构,不编造不存在的欠薪或税款。
计划是否通过及法院能否批准还有法定条件。受保护费用真实存在时,其处理须体现在计划,不让经营方案只写恢复生产,却将欠缴义务含糊留到以后再说。
五、审查表先覆盖三个对应关系
逐项列费用性质与法条类别、债权金额与核定凭证、计划安排与保护要求,再记录争议和更正进度。企业应向管理人如实提供历史缴费,不隐瞒欠费以降低账面负债。重整对费用分类越准确,越便于判断哪些事项可以依法协商,哪些必须遵守法定不得减免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