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公司讨论一项重大经营安排,党组织已经研究,并不意味着公司依法需要的决策手续全部被替代。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同时规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支持公司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两方面应衔接理解,不能将其写成谁开过会,其他机构便无需履职。
先确认是否属于相应公司类型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所称国家出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相应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只因公司曾得到政府补助、承接政府项目或客户是国企,就自动套用全部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
应核出资结构、公司类型、章程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公司内部对某机构的习惯称呼,不能代替实际法律身份;同一集团不同企业,也不必然适用完全相同的机构设置和授权。
研究讨论与法定决定各自留痕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按适用制度和章程进行研究讨论,再与依法有权的公司机构衔接。具体事项属于何种权限、是否需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依法授权,应据真实类型与事项核查,不能只拿一个笼统的重大事项表作为全部答案。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有其专门职权安排;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则不能因此被当成同样结构。有关会议形成什么意见、哪个机构依法作出决定及执行依据是什么,应有完整材料,不以其中一份纪要倒代全部程序。
支持依法履职,不是让负责人相互卸责
董事、经理等仍应在相应职责内审查合法性、风险和执行条件。不能因此前已有研究意见,就不看议案内容直接签署,也不能事后只称自己没有最终决定权,便否认实际参与和履职事实。
研究、决定和执行中发现权限或材料问题,应及时按适当机制提出,保留真实意见与回应,不倒填决议或把后来形成的结论写成早已存在。具体责任还要依行为、过错、损害和适用规则审查,不能由文章直接替任何机构或个人确定免责。
对外交易另核主体和合法授权
相对人应识别真正交易公司及代表、授权、必要批准等,不只凭参加过某次会议就认为任何人员都能签合同。内部程序争议对外有什么影响,需要结合法律及相对人情况分别判断,不能一听程序不足就宣布全部已履行合同当然消失。
两江新区企业整理重大事项资料时,可使出资关系、章程权限、研究讨论、依法决定和实际执行彼此对应。律师可以协助核查程序和风险,不应通过替换会议名称来规避法定要求。清楚的职责与记录,既有助于重大事项审慎推进,也便于事后准确评价各方真正做过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