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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主生产线但保留厂房,公司能以仍有资产拒绝异议股东回购吗

公司准备出售主生产线,少数股东反对并提出回购,公司称厂房和账户还在,不算转让主要财产。两江新区股东应围绕真实经营及法定条件判断,不能把主要理解为必须卖光全部资产,也不能任何一台设备售出都要求公司买回股权。

先确认公司类型和具体决议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赋予对相关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依法请求合理价格收购股权的路径。本文讨论该类公司,不将全部股份公司或任意投资关系直接套入。

保存会议通知、议案、出席及表决资料,确认出售事项是否已形成决议、本人怎样投票。仅在群里表示不高兴,与对具体决议投反对票有别;决议本身存在效力争议的,还需另按对应规则处理。

主要财产不能只按还剩多少件物品判断

核生产线在主营业务、产能、收入和持续经营中的作用,以及转让后公司实际保留什么业务。资产账面比例是重要材料,但不能孤立地以原价或折旧余额替代全部判断。

保留厂房却已无法开展核心生产,与出售闲置旧线、同时有替代产线正常经营不同。主营业务确已转型、可合法持续的事实,也应如实分析。法律没有为所有普通有限公司规定一个适用于此项请求的统一设备数量线,不能编造超过一半就自动成立的公式。

回购权成立还要按期限推动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两个期间从同一决议起算,不是协商六十日后再加九十日。

提出书面回购要求、保存送达和谈判,但不能因公司迟迟不回复就忽略期限。需要审计或评估时同步安排,不能将等待报告当成法定期间自动暂停的理由。

合理价格与原投资本金分开计算

回购不是保证原投入原额加固定收益。应核资产负债、生产线出售对价及回收、剩余业务、相关债务和估值基准,不仅看厂房估价。已分利润、股东独立借款等也需区别,避免同项利益重复。

公司收购后依法转让或注销股权等后续程序,应在方案中落实,不能只签退股收条便认为全部完成。股东未满足本项条件的,是否存在其他合法退出基础,应另证,不能用一般合作矛盾替代主要财产转让。

真正需要回答的是所转让财产对公司经营的实质作用、反对票及程序条件是否满足,以及合理价格如何确定。仍有资产既不是必然拒绝理由,也不是回购条件已经成立的证明。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