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约定投资人享有董事提名权,并不等于被提名人一经提出就已经成为董事。提名、依法选举或委派以及后续履职手续,需要按公司类型和具体安排区分。迟迟不能完成选任时,应先找出卡在哪一个义务环节。
先看承诺的是提名机会还是选任协助
有的协议仅允许提出候选人,有的还约定签约股东在合法范围内支持表决、推动召开会议或修改章程。不同文字对应不同义务。应核对承诺方是谁、公司是否参加协议、相关安排是否纳入有效章程,不能让没有签署协议的主体当然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两江新区投资人还应核对股权比例、投资交割、候选人资格及约定触发条件。尚未完成出资或股权取得手续,是否影响提名权启动,应依有效约定判断,而不是仅凭投资意向书便直接接管董事职责。
把迟延原因拆成可处理的步骤
是否已正式提交候选人及必要资料、谁有权召集会议、是否发出通知、会议是否真实表决,都应留证。公司一直不安排会议,与召开会议后依法未获通过,性质不同。承诺支持表决的股东是否违反有效义务,也应与公司决议效力分别分析。
不能为了履行投资协议而跳过法定选任程序,或者补造会议记录。候选人不具备法定任职条件时,也不能以合同承诺要求公司违法任命。董事履职后对公司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因其由某位投资人提名就变成只为该投资人利益服务。
提出请求时分清程序与违约责任
可以先向负有义务的主体书面要求说明安排、落实合法程序并提供相关资料。需要提起争议解决时,应针对具体合同义务、决议问题或其他权利提出明确请求,不宜笼统要求法院代替全体股东作出任职选择。
主张赔偿或触发退出安排的,应核对有效条款、违约事实、损失和因果关系,不能把没拿到席位直接等同于全部投资损失。协议规定了替代候选人、补选时限或争议处理机制的,也应审查其是否可执行。后续投资文件宜把提名对象、选任程序、协助义务、合法限制及失败后的处理写清,减少一个“保留董事席位”的简短承诺承载过多未经约定的期待。
落实选任的沟通宜列成时间表:谁应提交候选人资料、谁负责启动会议、其他签约股东承诺何时采取何种行为。缺少资格资料应具体说明补正项目,不宜用含糊的“仍需研究”无限拖延。投资协议中的仲裁约定与公司决议争议的处理程序,也应分别核对;请求签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当然等于能够通过同一程序改变公司机关的选任结果。主张违约前先明确请求针对哪一主体、哪一步义务,避免把提名落空一概写成董事身份已经取得。
董事提名权按履行环节核查
| 核对事项 | 对应材料 | 判断边界 |
|---|---|---|
| 合同义务 | 承诺主体、提名条件与章程 | 未签约公司不当然承担全部合同义务 |
| 选任程序 | 候选资料、召集、通知与表决 | 提出候选人不等于已取得董事身份 |
| 争议请求 | 具体违约、决议问题与程序 | 不请求用合同绕过法定选任 |